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司法厅 | 文号:粤司办〔2013〕16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为更好地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进一步适应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粤司〔2006〕77号)、《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90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二期)尚未启用期间,有关申报、审核程序仍沿用现行方式。
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郑焱,联系及传真电话:020-86351102)。
广东省司法厅
2013年7月29日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省、地级以上市两级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认证认可和司法鉴定质量评估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认证认可结果等。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二)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适合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五)有符合司法部规定的仪器、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必备配置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
(六)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应当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七)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中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八)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九)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须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符或者发音相同。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在1-2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名称+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3-5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6项(含6项)以上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事业性质单位申请的、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上列(一)名称构成为:“设立主体单位名称+司法鉴定所(中心)”。类别、所、中心的称谓要求同第一项;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驻所地以外的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分支机构,名称构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名称+分所”。
第十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申请人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其中应当明确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四)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五)住所证明。自购房产的,应当提供相关房产的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出租方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六)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申请人承诺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相关专业领域能力验证或者测量审核的证明;
(八)《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和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或者转所的相关材料;
(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明确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人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在五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在驻所地以外的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分支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符合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再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正确。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建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
(二)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核对章上应有核对人的签名和核对日期;
(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材料提供方商请协助核查。核查过程应当有书面材料证明并上报。
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材料核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省司法厅审核;
(二)书面材料与录入信息不一致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十五条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司法厅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省司法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书,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副本);
(二)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请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章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申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的变更申请。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原登记机关登记事项变更的,或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修改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和符合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条经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变更登记在十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必要时可以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原使用期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应当依照设立或者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自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限首次登记为两年,其余为五年。
第五章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
(三)认证认可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二十五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办理延续登记,报省司法厅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登记决定,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设立或者注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逾期不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在五日内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交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件、司法鉴定印章。
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注销登记情形,不申请注销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审核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正式编印。
第三十一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统一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所辖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有关名册的编制、使用等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和认证认可规定;
(二)司法鉴定协会推荐;
(三)上年度未受责令停业、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每年1月10日前登录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完整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后,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认证认可状态证明;
(三)司法鉴定协会评价推荐意见;
(四)《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名册编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第三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意见,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根据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编制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八章许可登记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许可登记档案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文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由省司法厅和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各保管一份。
许可登记档案应当在30日内退回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或者逾期未补正材料等的,由省司法厅将申请材料退回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经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存在递交虚假登记材料的,应当将相关申请材料作为调查取证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网,接受行政监督。
第四十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本细则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既往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受理日期: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表应采用A4规格纸双面印制,可自行复印(签名、盖公章页除外)。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建成启用前,本表作为申报材料由申请人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下载表格填写后报送登记机关审核。《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启用后不需提供本表,以该系统受理后生成的电子文档打印之纸质件报送登记机关审核。
申请人基本
信息
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
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有效期
以下为(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
备选
名称
1、
2、
住所
地址
电子
信箱
电话
传真
邮政
编码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机构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资金
数额
申请登
记类型
□初次申请登记
□增加鉴定类别
□增加鉴定项目
申请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申请人
意见
我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呈审核单位审批。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
名称及型号
购入时间
数量
发票
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备注:本表内容应与所申请鉴定类别《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中“仪器
配置”相匹配,作为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评审的依据,请认真填写清楚。
申请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技术
职称
行业
执业资格
与鉴定
业务相关工作时间
申请
执业
类别
注:申请兼职执业的司法鉴定人须在“申请执业类别”栏注明。
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
建立情况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我单位所申请开展的司法鉴定类别无需配置检测实验室。
□未建立
我单位承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启动司法鉴定必需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已建立
1、实验室名称:
2、建立时间及证书编号:
3、批准建立机关:
4、申请建立主体:
5、实验室开展业务范围:
能力验证
参加情况
□从未参加
□已参加
1、能力验证提供方:
2、参加时间:
3、参加类别:
4、结果: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
未通过(可以多选)
□完全未开展相关工作□已开展全员宣贯
□已培训内审员□建立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已试运行
□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
□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通过国家认可
1、通过主体:
2、通过时间:
3、证书编号:
4、认可范围: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以上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实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机关管理
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登记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核定司法鉴定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其它:
许可证号
审核登记文号
颁证
时间
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病理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人: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
场所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发票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时间鉴定
损伤时间鉴定
致伤物推断鉴定
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台
台
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
解剖、测量器械
台
必备
照明及消毒系统
套
必备
进排水系统
套
必备
照相设备
台
必备
抽送风系统
套
选配
录像设备
台
必备
组织器官取材、储存室
取材台(含取材器械)
台
必备
须配置组织器官储存室
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
套
必配
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
套
必备
器官标本存放装置
个
必备
抽送风系统
套
选配
录像设备
台
选配
病理切片制片室
切片设备
台
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病理切片制片室
脱水设备
台
必备
包埋设备
台
必备
染色设备
台
必备
病理切片诊断室
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
台
必备
须配置病理切片诊断室
多人共览显微镜
台
选配
图像采集/拍摄系统
台
选配
图像处理系统
台
选配
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
台
选配
切片、蜡块存放室(柜)
切片存放柜
个
必备
须配置切片、蜡块存放室(柜)
蜡块存放柜
个
必备
运尸工具
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
台
选配
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支持
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支持
毒物分析实验室
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毒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物、动物、杀虫剂、杀鼠药、除草剂、金属毒物和无机毒物检测仪器设备
间
必备
死因鉴定项目应有可使用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毒物分析实验室
影像学检查室
X线机、螺旋CT
间
选配
DNA同一认定实验室
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醛固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片的DNA同一性比对设备
间
选配
申请人意见
(自评)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协会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人: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
编号
评审意见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临床检查基本工具(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关节量角器、直尺或卷尺、国际标准视力表)
套
必备
适用于所有法医临床鉴定
检查床
张
必备
身高体重仪
台
必备
阅片灯
个
必备
耳镜
个
必备
照相机(或摄像机)
台
必备
多功能电生理仪
台
选配
视觉功能鉴定
视力表投影仪
台
必备
适用于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裂隙灯
台
必备
眼底镜
个
必备
眼电生理仪
台
必备
验光仪(电脑自动验光仪或检影镜)
台
必备
检眼镜片箱
套
必备
眼底成像仪
台
选配
眼压测量仪
台
选配
视野计
台
选配
眼超声仪
台
选配
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
台
选配
听觉功能鉴定
纯音听力测试仪
台
必备
适用于听觉功能障碍鉴定
中耳功能分析仪
台
必备
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
台
必备
鼓膜成像仪
台
选配
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
台
选配
耳声发射仪
台
选配
性功能鉴定
多功能神经诱发电位仪
台
必备
适用于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
视听性性刺激测试系统(AVSS))
台
必备
阴茎硬度测试仪(RigiScan)
台
必备
彩色超声仪
台
选配
活体年龄鉴定
X线机
台
选配
适用于活体骨龄鉴定
申请人意见
(自评)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协会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精神病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
评审意见
精神状态鉴定
法定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诉讼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
精神损伤程度评定
精神伤残程度评定
劳动能力评定
因果关系评定
智力测验工具
套
必备
适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所有项目
记忆测验工具
套
必备
人格测验工具
套
必备
精神症状评定量表(焦虑、抑郁、强迫、躁狂及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
套
必备
社会功能评定量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等)
套
必备
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
台
必备
(二选一)
摄像、录音设备
套
必备
监控系统
套
选配
精神疾病鉴定技术支持
具备乙醇、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滥用药物检测的仪器设备
选配
应有可使用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实验室
具备影像学检查的仪器设备
选配
申请人意见
(自评)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协会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物证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
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
评审意见
功能实验室:
采样室
间
必备
法医物证鉴定的各功能实验室必须分区设置,且满足单向流程要求。
*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必须配备预检室
样品储存室(柜)
间(柜)
必备
预检室
间
必备*
DNA提取室(常规)
间
必备
DNA提取室(微量)
间
选配*
PCR扩增室
间
必备
PCR产物分析室
间
必备
基本设备:
移液器
套
必备*
*不同区域必须分别配备移液器
**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所必备
*不同区域必须分别配备移液器
**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所必备
离心机(1000~10000rpm)
台
必备
离心机(10000rpm以上)
台
必备
纯水仪
台
必备
振荡器
台
必备
恒温器
台
必备
灭菌设备
台
必备
冰箱
台
必备
紫外灯
台
必备
超净工作台
台
必备
分析天平(1mg)
台
必备
PCR扩增仪
台
必备
遗传分析仪
台
必备
生物安全柜
台
选配**
骨、牙DNA提取工具
套
选配
冷冻研磨机
台
选配
生物显微镜
台
选配
烘箱
台
选配
实时定量PCR仪
台
选配
核酸蛋白测定仪
台
选配
个体识别
人血(痕)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试剂
套
必备
人精斑(混合斑)预试验、确证试验、种试剂
套
必备
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必备
累积个体识别能力应大于0.99999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原因)
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选配
精斑(混合班)检材为必备
线粒体测序试剂盒
套
选配
骨检材为必备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选配
DNA定量试剂盒
套
选配
亲权鉴定
(三联体)
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必备
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0.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原因)
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选配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选配
DNA定量试剂盒
套
选配
亲权鉴定
(二联体)
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必备
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0.9999
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原因)
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必备
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
套
必备
DNA定量试剂盒
套
选配
申请人意见
(自评)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协会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法医毒物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
评审意见
基本设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适用所有法医毒物鉴定项目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玻璃器皿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通风柜
个
必备
冰箱
台
必备
低温冰箱
台
选配
制纯水设备
台
选配
分析天平(0.01mg)
台
选配
气体毒物类
检测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必备(CO)
包括CO、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台
选配
气体采样装置
个
选配
乙醇检测
乙醇标准物质
必备
适用于单一乙醇分析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挥发性毒物类
检测
挥发性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包括其他醇类、氰化物、苯类衍生物等参数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必备(非醇类检测)
医用合成药类
检测
有毒药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包括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巴比妥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和三环类抗抑郁药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
台
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
台
选配
毒品类检测
毒品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台
必备
包括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可卡因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
台
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
台
选配
杀虫剂检测
杀虫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包括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FPD检测器)
台
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
台
选配
杀鼠药检测
杀鼠药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包括氟乙酰胺、毒鼠强、磷化锌、抗凝血类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二选一)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
台
必备
高效液相色谱仪
台
选配
除草剂检测
除草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包括百菌清、百草枯等参数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必备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必备
有毒植物类检测
有毒植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包括乌头、马钱子、莨菪生物碱、钩吻、夹竹桃等参数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选配
高效液相色谱仪
台
选配
有毒动物类检测
有毒植动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该目项包括河豚、班蝥、蛇毒、蟾蜍、蜂毒等参数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选配
高效液相色谱仪
台
选配
金属毒物检测
金属毒物标准物质
必备
包括砷、汞、钡、铊、铅、铬、镁等参数
样品消解设备
台
必备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必备
(三选一)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台
水溶性无机毒物检测
无机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
必备
包括亚硝酸盐、强酸、强碱等参数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必备
离子色谱仪
台
选配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选配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台
申请人意见
(自评)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协会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微量物证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发票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
评审意见
基本设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适用于所有微量物证鉴定项目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玻璃器皿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通风柜
个
必备
制纯水设备
台
选配
分析天平(0.01mg)
台
选配
超声波清洗器
台
选配
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包装、分离器材
套
必备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
套
必备
照相器材
套
必备
油漆分析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三选一)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选配
裂解气相色谱仪
台
选配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选配
纤维分析
显微镜
台
必备
可选配其它荧光检验仪器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
台
选配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选配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选配
玻璃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选配
折射率测试仪
台
选配
偏振光显微镜
台
选配
干涉显微镜
台
选配
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
台
选配
样品制备设备
台
选配
纸张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二选一)
纤维分析仪
台
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
台
必备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选配
(二选一)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选配
纸张厚度仪
台
选配
纸张粗糙度测试仪
台
纸张透气度仪
台
纸张白度色度仪
台
纸张光泽度仪
台
样品制备设备
台
选配
墨水分析
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
台
必备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必备
(三选一)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薄层色谱扫描仪
台
选配
气相色谱/质谱仪
台
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仪
台
选配
油墨分析
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
台
必备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必备
(三选一)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薄层色谱扫描仪
台
选配
气相色谱/质谱仪
台
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仪
台
选配
粘合剂分析
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
台
必备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仪
台
必备
(二选一)
裂解气相色谱仪
台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选配
橡胶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
台
必备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选配
样品制备设备
台
选配
塑料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选配
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
台
选配
裂解-气相/质谱仪
台
选配
样品制备设备
台
选配
金属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样品制备设备
台
选配
火药、炸药及其爆炸残留物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仪
台
选配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选配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仪
台
选配
毛细管电泳仪
台
选配
X射线衍射光谱仪
台
选配
离子色谱仪
台
选配
枪弹射击残留物分析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必备
油脂分析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台
必备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台
选配
申请人意见
(自评)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人签名:
年月日
司法鉴定协会推荐意见
协会盖章:
评审时间: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文书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申请评审单位:申请评审时间:年月日
事项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发票或(所有权凭证)编号
唯一性编号
评审意见
基本设备:适用于文件鉴定所有项目
放大镜(5倍以上)
1台/人
必备
测量工具或软件(距离、角度、厚度等测量,精度应达到毫米级)
套
必备
体视显微镜(45倍以上)
台
必备
高倍材料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图像比对系统(包括图像的输入、处理、比对、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文检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及荧光检验功能)
台
必备
静电压痕仪
台
必备
笔迹鉴定
印章印文鉴定
印刷文件鉴定
图文测量、分析系统
套
选配
涉及文件材料检测应满足本表“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事项要求
比较显微镜
台
选配
特种文件鉴定
证照分析系统(证照防伪特征比对分析)
套
选配
至少应具备1种选配仪器
*特种文件是指“货币、证券、票据、证照”等文件
显微分光光度仪
台
选配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显微红外光谱仪
台
X射线荧光光谱仪
台
选配
扫描电镜能谱仪
台
朱墨时序鉴定
荧光显微镜
台
必备
(二选一)
激光共聚焦显微镜
台
扫描电镜
台
显微分光光度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显微红外光谱仪
台
光谱成像分析系统
台
污损文件鉴定
化学分析实验室
区域
必备
显微分光光度仪
台
必备
(四选一)
激光拉曼光谱仪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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