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司法厅 | 文号:粤司办[2011]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司办[2011]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司鉴5号,下称《通知》)转发你们。经商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顺德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1]2号)以及《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通知(试行)》(粤司[2010]183号)的有关规定,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及顺德区司法局,对所辖经省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申请手续时,依据《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独立设立的证明(证明式样见附件)。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办理机构代码业务。
二、关于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定。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应对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登记档案进行核实后出具上述证明。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经省厅备案的章程并明晰司法鉴定机构与其申报主体的法律关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19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名称。
三、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事宜,根据《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各地要按照《通知》及本文件要求,主动和所在地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及时组织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学习,并协助配合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工作,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严德祥。联系电话:020-86351255。
附件:1、《关于转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司鉴5号)
2、《证明》(式样)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证明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司法鉴定所(中心)于XX年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在我市设立。经查,截止目前,该所(中心)系独立设立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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