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人保局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10〕44号
颁布日期:2010-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市人保局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妥善解决未参保人员或中断缴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确保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老有所养,现就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或中断缴费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补缴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缴费标准

补缴人员月缴费标准,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补缴,其中月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范围内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确定,月缴费比例按补缴时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确定。

(二)一次性补缴年限

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施行之日即2001年4月1日起至补缴时止,但最长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已参保人员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0年的,可补缴2001年4月1日以后中断缴费的年限,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0年;已参保人员原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的,不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按月继续参保缴费。

三、个人账户规模

补缴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8%建立。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时的月缴费工资÷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办理程序

补缴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携本人《身份证》向现工作单位或寄存档案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填写《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工作单位或寄存档案机构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或补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单位或寄存档案机构提供的资料,核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期限,并开具《补缴通知单》。工作单位或寄存档案机构凭《补缴通知单》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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