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09〕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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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9〕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佛山市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构建和谐佛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佛山市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已确认的行政执法部门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提高行政执法部门效率,切实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2010年1月下旬完成市、区直属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深化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及相关制度执法,使全市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院司法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符合立法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
(四)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佛山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建立佛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领导为召集人,市法制局、监察局、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立通知另行下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市、区直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督促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和推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负责对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完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联席会议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相应落实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四、主要工作内容
本方案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一)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机关的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
(二)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年度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行为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适用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3、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行政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5、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3个层次。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数额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下限,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
6、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7、行政违法行为符合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7)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8)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
(9)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制定较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1)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制定和健全相关制度
1、制定指导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作为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文件。
2、完善具体规定。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3、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建立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5、建立自由裁量审核和备案制度。在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主管业务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才能报负责人签发。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予以现场处罚的详细情况及时反馈至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主管业务室)进行备案。
6、建立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要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7、建立自由裁量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将列入市、区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对不按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实施步骤
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3步进行。
(一)2009年11月初—2009年11月底,在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二)2009年12月初—2009年12月底,在市、区直属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三)2010年1月下旬,对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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