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物价局 广东省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高明、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出租车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行为,加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的收费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规定,经对近年来出租车企业的运营费用进行调查核算,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分为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相关项目和指导价按照《佛山市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最高指导价标准》(见附表)执行。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承包费收费项目,可在市定项目和不超过指导价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合同保证金每辆最高不超3万元。合同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应及时退回本金及活期利息,或者退回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之后的剩余本金和活期利息。
(三)代收代支费用主要包括应缴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由司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违章处罚金等项目,可由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按出租车企业实际代缴代付的金额向司机收取。企业应每年定期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司机公布收支情况,多退少补,不得从中牟利。
二、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本企业出租车管理服务成本费用等实际情况,拟订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代收代支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方案,经广泛征求司机意见并取得大多数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前,出租车经营企业应提前20天向司机公示收费方案,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区要将备案方案抄送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备案的承包费、合同保证金、代收代支费用项目及标准的方案,应作为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经企业、司机双方签字确认。
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承包费、合同保证金、代收代支费用项目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达不到规定水平的要降低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实施之日以前,企业与司机已签订承包合同,且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可以仍按原合同执行,也可以由司企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承包费的项目和标准;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应按本通知规定降低。合同保证金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一律退回司机。
五、以合同形式确定的承包费项目和标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应原则上保持不变;但由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经企业、司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合理调整,并重新向所在辖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车经营企业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日常监管。发现企业报备的收费方案违反规定的,应及时责令整改;对于经营企业超出报备方案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最高指导价标准
http://www.foshan.gov.cn/zwgk/zfgb/szfgfxwj/201404/W020140430554416647164.doc
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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