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因公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文号:穗价〔2011〕37号
颁布日期:2011-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因公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价〔2011〕37号

市外事办、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外事办: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1〕41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因公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45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因公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外事办代办因公护照、通行证收费标准:在广州因公签证代办每人次90元,赴北京因公签证代办每人次200元。

二、各区、县级市送市外事办代办因公护照、通行证收费标准:在广州因公签证代办每人次140元,赴北京因公签证代办每人次250元(含广州市外事办收取的因公护照、通行证代办费)。

三、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1〕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各级外事部门自发文之日起15日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变更手续。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8322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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