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民政局,各社会福利机构:

根据《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福利机构的设施条件、服务内容、管理水平等具体情况,以合理补偿不盈利为原则核定其收费标准。

二、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福利机构自主确定并做好收费公示。

三、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仍按市物价局、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19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四、我局以往所发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8322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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