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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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各级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依法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但有关行政处罚机关应将该标准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实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八条报送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报告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九条当事人不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知道之日起5日内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政府法制机构对该备案材料不再给予审查或终止审查;已经审查完毕的,作出的监督建议或督察决定予以收回。
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就重大行政处罚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四)有无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可调阅案卷和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可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处罚机关未按监督建议纠正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机关不服《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的,可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或不及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政府法制机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经备案审查被确认为错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河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河源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河府〔200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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