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民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民〔2013〕249号

各县(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惠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网址: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31226094538-82.doc

http://www1.huizhou.gov.cn/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31226094538-82.doc

惠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9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0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2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3设立分支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4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7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8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19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0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1(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一般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严重对社会危害较大,被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2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一般初次违法,经警告,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警告,处1000元罚款。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被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警告,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被警告后,拒不改正,给社会、其他组织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警告,处3万元罚款。

2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一般初次违法,经警告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警告,处3000元罚款。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经警告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警告,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被警告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警告,处3万元罚款。

24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一般初次违法,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两项行为以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三项以上行为,给社会、其他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25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的。一般初次违法,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改正。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两项行为以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三项以上行为,给社会、其他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26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一般初次违法,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两项行为以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三项以上行为,给社会、其他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27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一般初次违法,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两项行为以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三项以上行为,给社会、其他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28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一般初次违法,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两项行为以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三项以上行为,给社会、其他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29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一般初次违法,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

较重再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两项行为以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多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同时违反本条规定的三项以上行为,给社会、其他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30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一般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

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31私自兴建殡葬设施《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超过5个的。取缔擅建设施,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超过5个(含5个)以上15个以下。取缔擅建设施,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超过15个(含15个)以上的。取缔擅建设施,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2墓穴占地面积超标《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1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2倍以上10倍以内(含10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严重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倍标准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发现1例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较重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发现5例(含5例)以上不足15例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严重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发现15例(含15例)以上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34冒领社会救济款物《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社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冒领500(不含)以下款物。追回已领款物,并进行批评教育。

较重冒领500(含)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款物,规定时限不退款的。追回其冒领的社会救济款物,处冒领金额一倍罚款。

严重冒领1000元(含)以上款物,规定时限不退款的。追回其冒领的社会救济款物,处冒领金额二倍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社会救济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冒领金额三倍罚款。

35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6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处以10000元罚款。

36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一个月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二个月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严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三个月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37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7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较重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

严重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38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使用标准地名,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和发行,没收出版物,并可处以出版所得两至三倍罚款。一般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在责令补办通知书下达后,15天内逾期不补办的。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在责令补办通知书下达后,30天内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严重未使用标准地名,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和发行,没收出版物,并可处以出版所得两至三倍罚款。按出版所得计算,处两至三倍罚款。

39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一般擅自玷污地名标志的,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较重擅自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7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严重擅自涂改、损坏、移动地名标志的,责令15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处以2000元罚款。

40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罚款。

较重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800元罚款。

严重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责令十五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罚款。

41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较重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严重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责令十五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