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民政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民〔2014〕56号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2日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市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地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死亡且在本市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免费项目共计5项: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内接送)。

(二)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或生态葬(海葬、树葬)。

(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

上述服务项目由本市各殡仪馆免费提供,市、县(区)财政按每具1600元标准补助殡仪馆。超出上述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服务费用由丧属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本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本市辖区内提供殡葬服务的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对属于免除服务费用范围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殡仪馆统计实际火化数量及相关资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应提交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异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销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报销标准为每具1600元。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并火化、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四、经费来源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基本内容是:对本市户籍人员及在本市死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进行免除。

(一)对在本市死亡且在本市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免除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本市户籍人员且遗体实行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免除的费用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市与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区按4﹕6分担;市与惠东县、博罗县按6﹕4分担;市与龙门县按8﹕2分担;市与大亚湾开发区按2﹕8分担。

五、监督管理

殡仪馆应认真执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严格把关;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二)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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