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号:惠市人口计生局〔2013〕151号
颁布日期:2013-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市人口计生局〔2013〕151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科室:

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将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3年12月23日

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的观念,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教育和保障功能,强化执法责任意识,体现权责统一,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说服和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暴力威胁、伤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对于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件,按《标准》处罚有一定幅度的,按照幅度对应的情节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第十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事实和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颁布在后的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十二条三步式执法程序,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五类,即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对各类违法行为,区别不同情形,依法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对较轻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除说服教育外,还应当立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若逾期不按要求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五类违法行为的程度应当按下列规定衡量:

(一)违法行为属初犯,行为人经教育后接受,该行为属较轻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初犯,但行为人经教育后仍不接受,该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属再犯,该行为属较严重违法行为;

(四)同一违法行为累计达三次,该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五)当事人多次违法,屡教不改,该违法行为累计达三次以上,该行为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单位职工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

(六)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将说服教育、限期改正与依法处罚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并制作相应工作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有充足的事实、事由,在调查取证材料、听证报告中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证据和本规定所列情形予以充分说明。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网址: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31225154500-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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