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统计局文号:惠市统字〔2015〕47号
颁布日期:2015-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本局各科(室、中心、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现将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惠州市统计局

2015年12月16日

惠州市统计局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统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惠州市统计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惩戒教育,增强其依法统计意识。

第七条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期一个月内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统计检查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或者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惠州市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违法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情节,在相应的处罚档次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惠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附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查实认定的数额;“统计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实际报送的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

第十四条本办法附件中对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照统计违法数额占上报数额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及附件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惠州市统计局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年内首次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30%以上5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5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5、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超过10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应报数额为零,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7、统计违法数额不以货币计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相应处罚档次内给予处罚。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修订)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当年报名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改正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参加下一轮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整改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在下一轮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