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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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
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粤府函〔2010〕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政策措施。
1.计划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制定;目标任务分解下达。
2.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
3.组织保障。成立或指定具体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成立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
4.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办法和奖励制度。
5.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6.政策宣传。
7.检查考评。
8.激励政策。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政策出台;受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申请;农民工入户政策宣传。
(二)培训工作情况。
9.培训计划。
10.培训台帐。
11.实操实训。
12.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远程职业培训。
1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
14.县级综合培训基地建设。
15.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县(市、区)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考评员队伍建设;鉴定组织;题库使用和试卷管理;考务管理;落实“五签名”制度;《考场记录表》填写;证书核发。
16.信息管理。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培训就业信息录入。
17.资金管理。省资金到位,市拨付给各县(市、区)后,各地拨付资金情况;按规定使用资金;严格程序和规范管理。
(三)工作成效。
18.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9.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超额情况。
21.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超额情况。
22.年度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3.参加考证人员考证合格率。
24.获证后转移就业率。
25.对口劳务帮扶任务完成情况。
26.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
27.农村农民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增幅。
28.按时保质报送报表、总结等相关材料,及时完成市下达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创新。
29.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
30.品牌培训。
31.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中35周岁以下占比率。
32.农村“零转移家庭”培训转移就业率。
33.“退役士兵”培训转移就业率。
3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
35.工作亮点。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按照满分100分确定考评等次及标准:
(一)优秀:按考核分数高低顺序评选3个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考评分原则上应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达标:考评分75分以上(含75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75分以下(不含75分)。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指派,考评小组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等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的人员组成。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考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评工作,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总结、自评情况、自评分表以及相关辅证材料。
2.考评。
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考评通知。考评小组到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考评工作,提出考评得分和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将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辅证材料一并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考评结果确认和通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评小组意见,汇总各县(市、区)考评情况,送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等次后,报市政府审定。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发文通报。
五、奖惩措施
(一)考评达到优秀等次并获前三名的3个县(市、区)由市政府各给予奖励100万元,全市通报表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本市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以及开展培训转移就业的宣传、组织发动和实施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其中宣传、组织发动、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20%。
(二)考评等次为不达标的县(市、区),全市通报批评并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三)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市政府系统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考评结果作为县(市、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2008〕71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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