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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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清远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市辖区政府扶持的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290号)、《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远市市辖区范围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政府扶持的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确定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价格以及挂牌、拍卖的起始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工作,并由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下称“市用地委员会”)负责对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进行审批确定。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
第五条市辖区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根据发展需要,由用地意向单位凭市发展改革局审批立项的重点项目证明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收到用地申请后,根据用地项目的类别征求相对应部门的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政策对项目用地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各部门的初审意见拟制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报市用地委员会审批。
(四)市用地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的拟出让底价进行审批。
(五)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市用地委员会出让底价批复文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管理有关规定,拟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开出让土地。
第六条出让底价确定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集体决策,严格规范重点发展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等部门应各负其职、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底价确定前的有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市外经贸局在项目招商时应根据市辖区主体功能规划布局、企业知名度、投资强度等情况,有选择地招商,并明确项目产业类型是否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市发展改革局在核定项目投资规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指标;市城乡规划局在对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明确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市财政局应核实企业纳税情况是否达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核实企业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其它相关部门则根据行业政策提出相关意见;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在提交市用地委员会审批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各部门意见修改底价确定方案后,上报市用地委员会审批。
(二)科学量化,综合确定的原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基准地价、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行情、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土地节约集约程度、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价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省和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点项目适度倾斜的原则。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省和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点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颁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制订的例如能源保障、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现代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省和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点项目因涉及面广,市用地委员会可以根据清远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对项目是否适用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审议,经审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才适用本办法。
(四)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科学确定。
(五)执行严格的房地产政策的原则。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法律法规对招拍挂出让底价确定另有规定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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