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清远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清远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07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调整为:机械化屠宰35元/头。半机械化屠宰25元/头;手工屠宰20元/头;

二、上述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各县(市、区)须结合实际,在不高于本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屠宰加工费中提取任何费用。

四、以上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请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远市物价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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