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专项整治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汕府〔2015〕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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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专项整治的通告
汕府〔2015〕78号
为规范我市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生产、销售、设置和使用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移动通信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汕头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经信局(市无线电办)、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保密局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开展为期6个月的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专项行动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
二、各类未取得型号核准及技术指标不合格的直放站和未通过国家保密局测评中心检测的移动通信干扰器设备坚决取缔。不符合工商、质监、保密等相关规定的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设备制售单位坚决取缔。
三、需要设置直放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密单位设置移动通信干扰器应经市保密局审核批准后购买,同时委托授权企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安装使用的相关手续。
四、未经批准设置的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设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整改,逾期不拆除的,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职能单位依法查处。
五、对非法设置直放站、移动通信干扰器,恶意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职能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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