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计算机软件侵权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版权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计算机软件侵权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中法规备部〔2013〕4号

(中山市版权局2013年10月1日以中版权〔2013〕8号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我市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在全社会形成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良好氛围,依据国家版权局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权联〔2006〕2号)和省版权局等省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权联〔2006〕6号)以及《中山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方案》、《中山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辖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侵权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本办法由中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企业单位,依法纳入“黑名单”,督促其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须积极配合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依法整改,停止侵权行为。

第四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纳入计算机软件侵权“黑名单”进行监管:

(一)在著作权行政部门就计算机软件侵权行政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伪造合同、授权文书等手段欺骗行政机关,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

(二)在著作权行政部门就计算机软件侵权行政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拖延、拒绝、逃避检查,阻拦取证,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擅自移动行政执法机关登记保存物品的;

(三)因有本办法所载侵权行为被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决(含法院调解)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认定存在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超过50套,或按市场均价计算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的侵权事实;

(四)因有本办法所载侵权行为被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决(含法院调解)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

(五)因有本办法所载侵权行为被行政投诉至著作权行政部门,经著作权行政部门依法调解,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办法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报送程序。企业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行为,由著作权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据材料报送中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定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报送机关报送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成员单位讨论审定。过半数出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为证据足以证明企业单位存在本规定第四条行为之一,应当纳入“黑名单”。若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单位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纳入“黑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报送机关。

(三)告知程序。经领导小组成员讨论纳入“黑名单”的,由原报送机关在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单位。告知书应当列明列入“黑名单”的理由。

第六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著作权行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依法处理,督促整改: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涉嫌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要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抄告市内各大商业银行,并在《南方日报》、《中山日报》及《中山商报》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抄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区办事处),建议取消进入“黑名单”企业获得各类扶持、奖励资金资格及参加市内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四)曾经因侵权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除采取前述措施处理外,依法在中山信用监督网上进行公告曝光;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中山市社会征信管理系统的。

第七条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果依法完成整改,消除侵权行为后,可以提请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如确认企业已完成整改消除侵权行为,应当自检查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从“黑名单”移除。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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