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文号:珠府〔2015〕137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府〔2015〕13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条为巩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城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334号)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城市绿化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实施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由于调整城市规划,改变城市绿地功能的。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规定标准的。

(三)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城市绿地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行政许可申请和“绿色图章”审批程序,涉及绿地面积减少的。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因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临时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不需缴纳绿化补偿费或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设项目需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不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其绿化恢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完成。

(二)城市绿地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行政许可申请和“绿色图章”审批程序,不涉及绿地面积减少并获得批准的,不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三)凡不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划》和《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范》等行业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植物,经审批同意迁移或砍伐,并不需再恢复种植的,不需缴纳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或破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植物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赔偿费,绿化赔偿费标准参照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按照收费项目中的类别和标准收费。

第十条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及绿化赔偿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全额缴入区级财政,绿化补偿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十一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将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权限依法委托给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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