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文号:百政发〔2016〕2号
颁布日期:2016-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政发〔2016〕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建立规范的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机制,解决移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现将《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无法

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龙滩水电站百色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机制,妥善解决移民或涉淹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15〕195号)以及《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做好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实施工作的通知》(桂移函〔2015〕390号)、《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做好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移民耕地长期补偿宣传工作的通知》(桂移函〔2015〕4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库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耕地长期补偿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淹没耕地的地类、面积和审定的年产值,对其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定承包人进行长期逐年补偿。

第三条对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的移民或涉淹农户实行耕地长期补偿,是对原移民安置规划的补充和完善,目的是保证水库淹没后移民或涉淹农户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促进电站顺利建设和运行,保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长期稳定。

第四条应当在坚持“一库一策”的原则下,实行有土安置与长期补偿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与解决移民长远生计相结合,政府引导和移民自愿相结合,多种移民安置方式并存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长期补偿的范围、对象及指标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龙滩水电站百色库区水库淹没后,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的移民和居住在水库淹没线以上的涉淹农户。

第六条耕地长期补偿范围。

范围是指龙滩水电站百色库区淹没的水田和旱地。对由水田和旱地演变而来,且补偿标准高于水田和旱地的菜稻田、甘蔗田、菜旱地等,分别按水田和旱地补偿标准扣除原值后,高出部分一次性兑现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如林地、园地等)和国有、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耕地按国家规定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不纳入长期补偿。

第七条耕地长期补偿对象。

对象为拥有原水库淹没的水田和旱地,在安置区无法落实生产安置的移民及自愿退回已领取的耕地补偿费后,要求参加长期补偿的移民。

第八条无法落实或没有落实耕地的,应积极参加长期补偿;已落实了部分耕地,但数量和质量达不到搬迁前水平的,应当主动参加长期补偿;水库淹没后,剩余耕地能满足其基本生活的,可以淹没的部分或全部耕地参加长期补偿。

第九条耕地长期补偿指标。

(一)对无法落实或开垦耕地的,按其被淹耕地面积、地类实行长期补偿;

(二)对已落实或开垦耕地的,在征求移民群众意愿的情况下,可按淹没耕地与落实耕地的面积之差实行长期补偿,或退、扣回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后参加长期补偿。

三、长期补偿的标准及时限

第十条耕地长期补偿标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2006年龙滩水电站移民投资概算调整时国家审定的耕地年产值,适当扣除成本后,同时考虑国家现行惠农政策因素,综合折算年补偿标准为:2009年以前,按国家审定的水田1247.5元/亩(折合稻谷650公斤)、旱地为850.5元/亩(折合稻谷440公斤),以现金形式兑现补偿。2010年以后,对补偿标准的调整,根据自治区级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由自治区与项目法人对长期补偿标准进行一次研究调整。

第十一条耕地长期补偿年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电站报废年(停止运行)止。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移民或涉淹农户享有耕地长期补偿方式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以及补偿金所得的支配权。

第十三条耕地长期补偿由移民或涉淹农户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含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移民部门、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综合设代单位审定,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耕地长期补偿指标是实行长期补偿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十四条已签订了移民安置协议,且地方政府为其调剂了耕地,但还没有完善手续的移民或涉淹农户,在履行完协议的各项手续后可申请参加长期补偿。

第十五条已领取了耕地补偿补助费,但生产安置不落实的,在一次性退回所领款项后,方可参加长期补偿。如果采取抵扣的办法参加长期补偿,应该抵扣2007年至2015年的长期补偿金,并补交不足部分后才能参加长期补偿。抵扣的资金退回各县移民资金专户后,再退回龙滩公司。

第十六条对库区淹没权属纠纷耕地经调处确认权属人后可按规定参加长期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参加长期补偿的移民或涉淹农户,应当据实填交长期补偿协议书,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期补偿协议,县移民部门见证,并进行司法公证。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移民部门应及时为移民或涉淹农户办理长期补偿有关手续,发放补偿手册。

对外迁和外出的移民或涉淹农户,原居住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应及时通知其返回办理长期补偿有关手续。对正在服刑和改造的劳改、劳教人员,可由本人出具委托书,经所在劳改、劳教单位签字盖章证明身份后,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长期补偿手续。

耕地长期补偿手续办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不愿参加长期补偿的移民或涉淹农户应签订不参加长期补偿承诺书。

第十九条耕地长期补偿金由县移民部门为移民或涉淹农户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

第二十条耕地长期补偿每年4月、10月各兑现一次,每次兑现的额度为上年度补偿费的50%。

第二十一条自愿参加耕地长期补偿,但无力退回已领取耕地补偿费需要进行贷款的,由群众向当地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尽量给予协调帮助。

五、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站若报废停产,需要采取复垦方式恢复生产,复垦经费和复垦期间移民和涉淹农户的生活问题届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耕地长期补偿期间,后期扶持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和乡(镇)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按“一户一档”分级建立、长久管理和保护长期补偿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长期补偿规定,贪污、挪用、挤占、转移、截留长期补偿金行为,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长期补偿金行为的,依照法律和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实行长期补偿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或遇国家政策调整,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耕地长期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库区各县可依据耕地长期补偿方案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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