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百政办发〔2016〕1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政办发〔2016〕1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百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3监测、预警
3.1森林火灾预防
3.2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
3.3林火动态监测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4.2分级响应
4.3响应启动
4.4森林火灾扑救
4.5扑火指挥
4.6火场扑救
4.7应急通信
4.8扑火安全
4.9居民点、森林公园的安全防护
4.10医疗救护
4.1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2火案查处
4.13信息发布
4.1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森林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扑火力量保障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资金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预案管理
7.3涉外森林火灾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准备,做到安全、科学、高效地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我市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令第302号)、《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06〕107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百政发〔2006〕16号),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或靠近我国境线发生并对我市森林构成威胁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预案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
1.4.2以人为本,安全扑火。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科学扑救,安全扑火。
1.4.3立足防范,反应快速。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措施有力。
1.4.4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5预案启动条件
当森林火灾达到一般森林火灾等级(Ⅳ级)以上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县(市、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1.1组成。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百色军分区、市委宣传部、武警百色市支队、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百色市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室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成为市应急处置森林火灾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第一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百色军分区参谋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总值班室主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总值班电话:0776—2825618,传真:0776—2831940。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即设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现场督导组等工作部门。必要时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林业局副局长担任,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2职责任务。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监控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情况,全面掌握火情动态,协调、组织、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的具体任务是:
(1)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场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协调组织各种扑火力量,联系调动森林消防飞机;紧急调拨扑火物资,及时传达国家、自治区、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必要时指挥调动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决各地在扑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督促当地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火情侦测。组织当地护林员、村屯干部前往火场了解火场情况,或利用无人机侦测火场情况,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准确火情依据。
(3)后勤保障。协调交通、铁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饮料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4)技术咨询。召集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和未来天气预报、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提供技术咨询
(5)现场督导。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开展工作:监督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及本级应急预案的实施;协助和指导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协助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预警和扑火救灾各项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和任务告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2.2.1百色军分区、武警百色市支队:森林火灾情况严重,需驻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商百色军分区和武警百色市支队积极支援地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和灾情收集上报工作,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加大对我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并监督有关项目实施。
2.2.3百色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2.4市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或发生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时,做好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2.2.5市财政局:按照《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预案》的要求,负责协调处置森林火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2.2.6市教育局: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中,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面向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2.2.7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扑救所需的运输车辆,并协调相关道路收费站按有关规定对森林消防车及扑火救灾车辆免费放行,确保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到达火场。
2.2.8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地方解决森林消防队伍营房建设用地。
2.2.9市卫生计生委: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医疗人员、药品的支援及灾区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2.10市商务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食品饮料、救援物资的市场供应等后期保障任务。
2.2.11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气象等级警报的发布工作。
2.2.12宣传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及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市森林火灾及其扑救、查处情况,为森林防火工作无偿提供宣传平台。
2.2.13市农业局:配合做好农事用火管理,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增强农户用火安全意识。
2.2.14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规范全市旅游景区森林防火管理,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景区的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做好全市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景区森林防火巡查力度,负责对进入景区旅游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森林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必要的扑火应急演练与物资储备,落实扑火队伍和消防装备。
2.2.15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具备适合飞行条件下,及时安排飞机对火场进行全面侦察,提出扑救建议,为指挥部制定扑火决策提供参考,对具备实施航空灭火条件的火场,因地制宜进行(索、滑)降灭火、吊桶灭火,地空配合扑救林火。
2.2.16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百色市无线电管理处、广西电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提供应急使用频率、快速进行台站审批、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火场无线电通讯不受干扰,或采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等可靠通信方法,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保前线指挥部和总指挥部通信畅通。
3监测、预警
3.1森林火灾预防
3.1.1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防火制度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1.2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和危险区域加强检查监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及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
3.3林火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气象部门火灾卫星遥感监测,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通过森林消防飞机、无人机侦察火场发展动态;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的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分析判断,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2119、110、119等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4.1.2信息报告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火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每隔2小时将前线最新火情逐级上报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与本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
4.1.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有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每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1.4发生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及时与毗邻省、市、县(市、区)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
4.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1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林业局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1)明火持续达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4)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全面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本县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3)明火3小时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到一线指挥火灾扑救工作,6小时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到一线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按规定向自治区报告火情信息。
(5)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要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警。
4.2.2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1)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发生在国界、省界、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5)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6)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
(2)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3)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要坐阵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度。明火12小时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到一线指挥火灾扑救工作,18小时未扑灭的县级行政首长到一线指挥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明火12小时未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扑火工作。18小时未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扑火工作。
(5)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要及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警。
4.2.3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1)火场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发生在国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或者发生在市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5)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坐阵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并调集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前线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备战状态,市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自治区、航空支援。
(3)发生森林火灾地的县级行政首长到一线指挥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要及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做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警。
4.2.4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第一指挥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1)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2)发生在国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3)火场面积10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有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组建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到前线指挥扑火。当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市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配合自治区前线指挥部做好相关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火灾情况。
4.3响应启动
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全面分析森林火灾情况(包括气象条件、地形、交通、通讯、扑火力量、植被、火场、扑火进展等),做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的意见,报请并按权限启动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等级遵循如下规则:
(1)如发生伤亡事故,则无条件启动相应等级;
(2)森林火灾虽然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已可在较短时间内扑灭,则可不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3)森林火灾虽然未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扑灭难度极大,也可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4)敏感、重要时间段,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5)某地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4.4森林火灾扑救
4.4.1当发生Ⅳ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火灾扑救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救力量,下达扑救任务,派出扑火指挥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赴火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4.5扑火指挥
4.5.1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所在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设在能够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扑火队伍的调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较大时,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一个或多个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线的扑救指挥。
4.5.2扑火指挥员。指挥员分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分指挥部指挥员和一线指挥员。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可由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等人员担任,具体履行前线指挥部指挥职责。分指挥部的指挥员或一线指挥员可由有指挥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林场领导、熟悉火场地形和植被分布情况的当地党政领导及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担任。
4.5.3扑火指挥原则。扑火指挥要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2)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前线分指挥部必须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前线指挥部不得越级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混乱。
(3)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各前线分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6火场扑救
4.6.1火场扑救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扑救森林火灾,要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财产和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安全。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的原则,不得动员没有经过扑火培训的人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6.2扑火战略。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变化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阻”,快速出击阻隔火头,防止火势蔓延;“打”,集中优势兵力,寻求最好时机打歼灭战;“清”,由当地乡镇干部组织青壮年群众清理、看守火场。
4.6.3精心组织,科学扑火。
4.6.3.1火头阻隔战,阻隔火头,防止火势蔓延。
指挥机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火场前线指挥部。
参战力量: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当地向导人员。
扑火战术:利用有利地形开设阻隔带,或抓住火势减弱之机,发挥装备优势扑打火头,阻止火头蔓延。
4.6.3.2火场歼灭战。
指挥机构:扑火前线指挥部。
参战力量: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外援森林消防队伍。
扑火战术:分片包干,整体围控,重点扑救,全场歼灭。
4.6.3.3火场清理及看守
指挥机构:县(市、区)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参战力量:当地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当地青壮年群众。
4.7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可靠通信方法,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确保前线指挥部和总指挥部通信畅通。
4.8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各种扑火安全装备必须完好无缺,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9居民点、森林公园的安全防护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和森林公园开设足够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和避火通道,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疏散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和森林公园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游人,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10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1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1.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组织,以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以及当地干部、职工、群众参加扑救。由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实施直接扑火任务,当地乡镇干部组织青壮年群众负责清理看守火场和开设隔离带等工作。
4.11.2跨县(市、区)调动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精干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也可以调动邻近县(市、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各县(市、区)支援扑火的费用由受援县(市、区)支付。
4.11.3森林消防飞机调度。在航空护林期间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百色站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报,需要森林消防飞机支援灭火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商百色航空护林站调度。飞机巡航发现重要火情时,航空护林站可先行调动机降队扑火,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地方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检察院应当提前介入。
4.13信息发布
4.13.1特大、重大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等,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上报,由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3.2重要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应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提出意见,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意见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
4.13.3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4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森林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的八种森林火灾和启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灾后5天内将火灾情况书面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林业主管部门督促火灾肇事者和单位及时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火场进行勾图,核实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情况和损失情况,并将火灾原因和查处情况如实报告。造成特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奖励有功人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向自治区主管部门上报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要接收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力量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历年扑火情况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扑火机具和安全防护装备。市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急需。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调集县(市、区)的储备物资,被调集县(市、区)应按市指挥部的命令,按时送到指定地点,移交给前指签收,不得延误,火灾扑灭后,由受援县(市、区)按实际调集的数量给予补偿。
6.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大对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力度,总结扑火经验教训,打下牢固的扑火技能基础作为技术储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安排1—2次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增强林区干部群众避火安全意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提高扑火后备力量的素质。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3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意见后,立即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听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处置安排。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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