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9〕59号
颁布日期:2009-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3月1日起,属财政核拔经费(含非税收入经费拔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其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扣缴。每年3月至9月为扣缴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三、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逾期不报送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提供的《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计算各用人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五、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02〕76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附件: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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