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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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高位运行,1-9月各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分别上涨5.3%、4.9%、6.1%、7%、7.4%、7%、6.7%、6.1%和5.2%。为控制我市价格总水平过高过快上涨势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8月17日印发了《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控制消费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01号),决定于2011年8、9、10月在市区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平价销售及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从实施效果来看,我市的价格调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前9个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6.2%(全区为6.8%)。但控价形势依然严峻,今年后几个月价格运行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要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5%左右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
为贯彻落实全区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物价调控措施,进一步加大我市价格调控工作力度,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物价调控措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控制消费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工作方案的通知》,出台了以落实责任、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民生为主要内容的十条保供稳价措施,全面部署价格调控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保供稳价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完成我市全年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二、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粮食、生猪、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生产和管理。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加重要商品储备。建立和完善粮食、食用油、食糖、肉类、食盐、化肥等储备制度,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握好储备商品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
三、强化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项目出台。为稳定价格总水平,除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原则上今年内我市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二)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核定装载量达80%以上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自治区对蔬菜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用电优惠政策。对蔬菜生产过程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上(含315千伏安),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降低涉及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今年12月15日前,对进入超市销售的农产品严格执行下列降价措施,对进入超市的粮谷类、经济作物、水(瓜)果类等农产品,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降低20%;对进入超市的大中家禽,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20%;对进入超市的农产品,卫生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20%。因地制宜设立周末车载蔬菜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减少环节、利民惠农”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扶持周末车载市场发展,缓解“农户卖菜难,市民买菜贵”的问题。
(三)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降价降费措施。将前一段时间自治区出台的降低居民生活用水、民用管道天然气、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公有住房租金、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列入自治区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等涉及民生的减负优惠措施延长至今年年底。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进一步抓好落实。
(四)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继续做好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罐装液化石油气等36种主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实施“每日一报”制度。进一步深度分析和研判我市物价走势,提高价格预测的准确性和措施建议的针对性。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以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品种作为重点,大力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检查和巡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做好主要集贸市场、超市定点限量平价销售猪肉、大米、食用植物油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四、延长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时间,加大价格干预力度
(一)延长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间。为遏制食品类涨价势头,延长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限2个月,即2011年11、12两个月继续在市区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平价销售及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市财政在原定给予相关补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并争取自治区财政的支持。
一是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超市设立平价猪肉销售点,在11、12两个月,平价猪肉零售价格(分部位零售价格)按低于现行市场零售价格15%销售,差价损失由自治区和市财政给予补贴。
二是由市粮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除在自治区指定的4个主要集贸市场继续设立平价大米销售点外,在市区、合浦县、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再增设7个销售点销售平价大米,其中市区3个,合浦县2个,银海区1个,铁山港区1个。大米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10-15%确定。定点平价销售大米的人工和场地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给予补贴,结转销售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由市财政补贴。
三是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超市组织销售9600瓶共计48000升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按低于现行市价10%进行限价销售。差价损失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四是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严格落实差率控制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区销售的14.5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中,11月份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10元/14.5公斤罐,12月最高零售价格再适当下调(下调幅度约10%)。实施最高限价的合理差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五是落实好自治区出台的电价优惠政策。在今年11、12月份,市区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继续按丰水期电价执行。
六是各级政府和工商部门,对在主要集贸市场设点平价销售大米、猪肉要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是相关部门要确保平价大米、猪肉、食用油的市场投放量要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投放目标计划数。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费用补贴。在继续做好对8、9、10三个月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销售量核实上报和财政补贴拨付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11、12两个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需的财政资金补贴。其中,自治区指定平价大米销售点的人工和场地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我市增设平价大米销售点的人工和场地费用以及结转到2011年11、12月加工销售市级储备粮所产生的保管费和利息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实行定点限量平价销售猪肉发生的差价损失,自治区财政按每头生猪补助9O元,其余差价损失由市财政绐予补贴;超市限价销售食用油发生的差价损失,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产生的合理差价损失由市财政负担。
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商务、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审核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平价销售及执行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所需补贴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需自治区财政补助猪肉、食用油差价损失的部分资金,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拨。
(三)延长销售时间,提高购买限量并适当放宽限购范围。一是各平价销售点的供应时间要适当延长。二是每人每次购买平价大米的限量由10公斤提高到20公斤。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消费团体凭购粮证明和承诺书供应适量平价大米。根据粮源情况,对市区内的学校等单位食堂,需要集体批量购买平价大米的,凭单位证明和购买平价大米食用消费承诺书,经市粮食局审批后供应适量平价大米,但批量购买大米的数量必须与实际食用需求量相符。同时,要掌握好供应的节奏,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囤积和倒卖平价粮食。
(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相应延长至年底。一是承运本次平价大米车辆享受的绿色通道免费政策相应延长到2011年I2月31日。二是继续确保承担本次平价大米加工企业和配套企业的用电需要。
六、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
要按照我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临时物价补贴发放工作,以减少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七、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要运用好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物价,充分发挥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积极作用。
八、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加大对保供稳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在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生活工作中,进一步密切干部和群众的联系,确保入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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