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2017年崇左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6)6号
颁布日期:2016-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政办发(2016)6号

关于印发2015-2017年崇左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2017年崇左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2015-2017年崇左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规范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4号)和《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尾气排放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和老旧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1年以上(不含1年)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适用本办法。

(一)报废拆解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二)注册登记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汽油车,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柴油车;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四)在崇左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五)非营运车辆;

(六)非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坏等导致报废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不适合本办法。

(一)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机动车;

(二)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财政资金支付购买的机动车;

(三)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车型的机动车;

(四)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

(五)不在崇左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六)营运车辆。

三、补贴标准与申请期限

第八条本次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2016年3月9日起开始受理,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淘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补贴。

第九条实施“分阶段,差别化”补贴,突出“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以《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参考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申请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按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

(一)第一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在《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参考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按有关标准实施补贴。

(二)第二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在《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参考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按有关标准实施补贴。

补贴标准执行的时段,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出具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程序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对车辆补贴范围和标准进行认定,并接收车主交售的车辆和相关材料;

(二)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经认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代车主将车辆相关证明、凭证提交公安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安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定期将申领补贴的车辆材料,送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联合审批受理点(设在崇左市商务与口岸委员会内),市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五)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办法拨付资金。

五、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黄标车和老旧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三)如由委托人代办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材料(一)原件、材料(三)中的全权委托书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第十二条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申请补贴所需携带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3份;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三)《崇左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4份(受理点现场打印,个人车辆由车主签字确认,单位车辆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全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五)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六)全权委托书(原件);

(七)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材料(一)(三)(六)的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六、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为方便车主及时申领补贴资金,使补贴申领工作有序开展,我市委托辖区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统一为车主代办补贴资金申领工作,免费为车主提供补贴申领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申领补贴资金。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口岸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提前淘汰车辆申领补贴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贴额度和发放资金。

各县(市)车主申办补贴的,统一到设区市的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数据。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客货车属性的认定,做好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确定汽车提前报废的有效性;审核车辆使用性质、排除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的车辆;负责界定已淘汰黄标车的归属地;配合环保部门统计分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更新明细信息。

第十七条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定本市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回收、拆解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负责核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市本级以及各县(市)财政各自负责审核并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车辆;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审核和发放;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工作的正常运行。

七、补贴审核与拨付

第十九条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发放补贴资金。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市直(含江州区)车主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县(市)车主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按车主申领的数量清算下达给各县(市)。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

八、补贴资金来源和计划

第二十条市本级以及各县(市)财政部门设立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额度,由环保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补贴结算发放。环保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商务部门按程序平衡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预算。

九、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同时符合享受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但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资金根据每年淘汰任务逐年预算安排,为确保补贴资金正常发放,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由市本级以及各县(市)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追加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资金;

(二)通过车辆类型、登记年限等各种限制条件对申领补贴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数量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引导车主在合理的时间申领补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财政、商务、交通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崇左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标准

2.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工作流程图

3.崇左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4.崇左市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机构单位信息

http://www.chongzuo.gov.cn/xxgk/jcxxgk/zcwj/gfxwj/sbjzfwj/201603/t20160314_39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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