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8日

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和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市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机构是贵港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平台。贵港市农业局派员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

第四条市本级及三区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规范服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和服务指导,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收集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和流转项目。

第五条流转面积在10亩以上的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交易机构进行。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

第六条《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书》由贵港市农业局编制。

第二章流转交易一般程序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包括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鉴证书—变更登记及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有意愿在交易机构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农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转出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

(五)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还应提交涉及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第十一条交易机构受理转出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与转出方签订《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委托书》。

第十二条有意愿在交易机构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让方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受让方对转入标的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交易机构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即在受让方提交的《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交易机构根据《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签署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与受让的需求信息进行发布。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用途、流转方式、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发布的渠道包括市场交易机构网站、市场内LED显示屏或合作机构和媒体。信息发布的具体时间由转出方与交易机构共同确定,原则上发布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少于7天,不超过20天。

第十五条交易机构组织有交易意向的转出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机构结合转出方和受让方情况,可以采取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书》。

第十七条成交后,流转双方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鉴证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办理备案证明;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及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程序及提供材料要求依照交易机构及金融等相应业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交易机构对受让方暂不收取相关交易服务费,所需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贵港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平台,贵港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息收集、监督管理、服务指导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一条市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本规则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则,可在当地县市的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如条件不具备的,也可到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贵港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

http://www.gxgg.gov.cn/upload/2015_03/15030309041585.doc

2.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表

http://www.gxgg.gov.cn/upload/2015_03/15030309045684.doc

3.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书

http://www.gxgg.gov.cn/upload/2015_03/15030309056183.doc

4.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http://www.gxgg.gov.cn/upload/2015_03/15030309059713.doc

5.贵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委托书

http://www.gxgg.gov.cn/upload/2015_03/150303090512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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