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桂林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
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和《桂林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市发〔2010〕1号)精神,推动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09〕54号)和《广西残疾人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桂林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的,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和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亲属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环境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综合布局,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发挥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确保“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12年为340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工作,从2013起,每年争取自治区增加任务指标,到2015年达到托养任务5000名。在全市各县(区)全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每个县(区)建立一个以上的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全市创建3-5个国家级日间照料示范机构。初步建立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取得实效。
三、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劳动年龄段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居家托养对象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日间照料托养对象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300元。用“以奖代补”方式补助日间照料机构运行经费和创建国家级日间照料示范机构建设费(“以奖代补”方案由市残联另行制定下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因素,适时调整提高补助标准。
各县(区)应综合考虑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成效等因素,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和增加资助人数。
(三)资金来源和用途。采取自治区财政补贴与市、县财政相应配套以及受益家庭自筹相结合等办法解决。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市财政补助五城区日间照料机构每人每年300元;安排“以奖代补”日间照料机构运行经费12万元;创建国家级日间照料示范机构建设经费30万元。日间照料机构运行经费和创建国家级日间照料示范机构建设经费,按照“以奖代补”方案考评得分情况一次性补助。
各县参照市本级补助方式,安排和落实相应的配套补助资金,提高日间照料机构的补助标准,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补助托养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主要用于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支出;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等。其中用于补贴残疾人生活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50%。补助日间照料机构托养对象300元,主要用于残疾人往返交通、午餐补助和开展人文关怀活动、机构日常开展庇护性劳动技能训练耗材等补助。
各县(区)要切实将本辖区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宣传动员、摸底调查,跟踪随访服务等相应工作的经费和日间照料机构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
四、托养形式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的残疾人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一)日间照料。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人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也可以社区为基础,从方便残疾人白天就近就便得到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文明教育等公益性服务为目的。
(二)居家托养。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心理辅导、紧急援助等。
各县(区)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日间照料机构,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按不同类别的服务需求送入日间照料机构进行托养,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五、服务标准
(一)日间照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县(区)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房屋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职业训练和康复训练约150平米;起居室、卫生间约25平米,厨房约15平米;心理辅导室约10平米;文体娱乐讲座室100平米。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划的建设要求,达到无障碍标准建设)、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3-4人,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每个日间照料机构托养残疾人应不少于30人。
对纳入日间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要适当组织开展庇护性就业、职业康复、文体娱乐、文明生活及康复知识讲座等活动。
(二)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开展居家托养,要依据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丰富居家托养内容,实行个性化的家政、康复、应急等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六、工作步骤
(一)确定资助对象(4月底前)
1.确定托养对象。
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各县(区)残联要做好资助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县区残联审批的程序确定托养对象。
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经社区(村)和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后上报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将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2.确定托养机构。
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管理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与托养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与残联合建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向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县(区)残联根据上述条件和机构申请,确定受资助机构或自建残疾人托养机构,将受助机构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创建国家示范机构的县(区)残联,应经本级政府同意于年初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将本级财政预算投入情况和拟建设情况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批同意后开展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5月—11月)
各县(区)残联确定托养对象后,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制定生活补助金发放制度,建立生活补助金发放卡,记录为残疾人发放资金的时间和金额。以社区家政服务站为基础,针对不同类别和程度的残疾人需求,制定居家和机构托养服务计划,为受助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对确实无自理能力的受助对象,则通过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等。建立居家托养服务卡,记录为残疾人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时间、次数、内容、费用、以及服务效果等。
各县(区)根据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填写《桂林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度月报表》,报市残联。
(三)督促、检查、验收(7月—12月)
1.各县(区)残联建立“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档案,做到一人一表,有项目实施方案,有检查验收和总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能完整反映项目执行的全过程。
2.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到各项目县(区)检查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并于12月组织人员对项目工作进行验收。
七、项目管理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桂林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何市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钟涛市财政局副局长
吉喆市残联副理事长
成员:各项目县(区)残联理事长
王文生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何茂益市残联教育就业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教育就业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何茂益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项目县(区)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计划的部署、落实和指标分配;督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验收项目的开展落实情况,掌握实施进度;收集项目档案资料;组织媒体宣传报道,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
各县(区)要成立“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二)相关部门职责。
各县(区)残联是“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配套资金和机构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按质完成。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市本级财政配套项目的资金,并督促各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市残联具体负责全市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附件:1.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2.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
3.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4.桂林市“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度月报表
http://www.guilin.gov.cn/index/zfwj/detail.asp?SortName=市政办&ID=1803&Sort_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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