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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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五大工程”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民生保障提升工程工作上档进位,从根本上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组织实施,为解决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退出或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还比较低,选择性参保单位比较多,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比较严重,绝大部分县(市、区)已出现基金收不抵支现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0号)规定,年度完成自治区下达基金征缴任务且基金支出未超过年初预算的,基金缺口部分自治区承担70%,地方政府承担30%;未完成自治区下达征缴任务或基金支出超过年初预算的,基金缺口部分,自治区承担60%,地方政府承担40%。因此,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已成为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幸福新河池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在编制外的临时聘请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
(三)失业保险: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五)工伤保险: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六)生育保险: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必须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提供应参保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其确定的时间,及时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不得选择性参保。
对拒不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或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拒绝缴费,或弄虚作假、隐瞒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政府在评选先进等工作中,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力度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以“五险合征”为抓手,以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执法检查,强力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工业园区企业)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向银行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对主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对历年欠费的参保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欠费情况和缴费能力,分类处理。对经营状况良好、有缴费能力的参保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对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计发基本工资、维持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应逐个签订补缴协议;已停产关闭,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企业,要通过变现资产补缴社会保险费;对破产和改制企业,要在破产和改制过程中一次性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和基础管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率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参保及缴费情况列为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社保部门提供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督促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和缴费;税务部门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时,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以及税前提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安全监管、住建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在核发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证明;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定期报道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动态,并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钉子户”和欠费大户予以曝光;工会、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六、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继续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严格目标管理。任何县(市、区)、单位都不得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优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切实做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无禁区。
七、加强社保基金管理
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基金运营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不断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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