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0〕295号
颁布日期:2010-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及公安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于2010年10月底前挂牌成立河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构成

按照不增机构、“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市、县(市、区)政府分别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市级名称为“河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级名称为“××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级主要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矿山救援、化工救援、医疗救治等有关专家组建不少于8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级主要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不少于3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河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政委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兼任,第一政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兼任,第一教导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任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和需要,制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细化队伍职责,与市级同步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三、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运作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规划。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硬件投入、机制建设、软件管理等纳入本市“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二)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现有应急联动平台的作用,推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公安、防汛、气象、地震、住建、国土、环保、交通、安监、供电、供气、海事、卫生、农业、金融、外事、通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共享应急管理信息和资源,及时会商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问题。

(三)技术支撑。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救援支(大)队要牵头建立由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各类应急救援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对各类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战术战法研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四)综合保障。按照“集约高效、整合资源”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的提升。要积极发展政府合同制、专职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纳入公安消防队伍统一管理并实行联勤联训,以缓解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矛盾。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和器材,推进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互动演练,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更好履职,提升我市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的综合实力提供有力保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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