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红枫湖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红枫湖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秀区、平坝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红枫湖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日

安顺市红枫湖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流域(安顺市片区)生态环境,推动红枫湖流域(安顺市片区)污染治理工作,建立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和《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域是指红枫湖上游安顺市片区,行政区划包括西秀区和平坝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计算出的上一年度贵阳市补偿安顺市或安顺市补偿贵阳市的用于红枫湖流域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筹集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和西秀区、平坝县共同使用或筹集。

第五条综合考虑红枫湖流域面积、环境保护贡献等因素,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或筹集比例为:市级15%,西秀区25%,平坝县60%。

第六条市财政局在接到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财政厅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通报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贵阳市补偿安顺市时,市财政局在生态补偿资金到账2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级15%、西秀区25%、平坝县60%的比例安排分配资金。

(二)安顺市补偿贵阳市时,市财政局在接到通报1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级15%、西秀区25%、平坝县60%的比例筹集资金,并在筹集资金5个工作日内按2∶8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贵阳市财政。

如能明确造成我市水质超标需补偿贵阳市的属地原因,则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全额承担补偿金缴纳责任。

第七条贵阳市补偿给安顺市的资金用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能力建设。其中市级、西秀区、平坝县用于环保能力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本级补偿金总额的10%。

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流域内水污染治理项目。

(二)流域内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关停或外迁的工业企业的补助。

(三)流域内河道清淤、污泥处置及湿地保护与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等项目。

(四)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及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厅局联合下达年度生态补偿资金计划。

使用生态补偿金实施的项目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九条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实行专帐管理。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管,确保安全、高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条贵阳市补偿安顺市的资金如出现年度结余,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在建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建设;年度所有补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本办法第七条明确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偿资金实施项目进行评审。

西秀区人民政府、平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生态补偿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挤占、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除全额追回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补偿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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