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文号:毕署发〔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

毕署发〔2010〕3号

为适应试验区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有序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壮大我区特色优势产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

在巩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需求;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中,土地流转已在我区部分农村悄然兴起,特色产业基地不断涌现,农民分工分业步伐明显加快。但总体看,个别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土地流转面积比例不高,与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把握这一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认识、解放思想,采取有力举措,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力发展市场农业、效益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产业带动、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调节、规范有序”的要求,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完善分配权,建立健全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机制,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土地集约经营水平,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原则。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3、坚持规模适度、有利于资源配置原则。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行相对集中、规模开发、集约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有效发挥规模经营效应。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状况,实行分类指导,采取适宜的流转方式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底,全区初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各县(市、区)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00个以上、村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500个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占土地流转面积的50%以上;到2015年,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0年,全区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基本实现规模经营。

三、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对象及方式

(一)土地流转范围。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包括水田、旱地、水面、山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二)土地流转对象。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出方,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农户;流入方,即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企业和个人,但必须具有流入相应土地规模的生产经营能力,对流出土地的承包方负责。

(三)土地流转方式。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和委托转包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四)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除委托代耕期限一年以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以转让和互换形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委托他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应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书。

(五)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土地流入方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与原流出方享有的权责一致;流转期限内的再流转,须经原流出方同意。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而退还土地的,由流转双方实地踏勘后,办理退还手续,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置;需续签流转合同的,原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六)严禁土地撂荒。任何理由的撂荒行为都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对自己不耕种,又不委托他人代耕或拒绝流转、造成土地撂荒超过2年的,由发包方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并组织流转。

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规模较大和外向度较高的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加工项目,实现规模效益。

(二)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引导和鼓励农村具有较高农艺技能、社会信誉良好的种养专业户和农牧专业人员率先开展规模经营。允许具有经营能力与经济实力的外来组织和人员来本地进行规模经营,享受与本地经营者同等待遇。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促进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品牌农产品和标准化生产的快速发展。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支持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土地整理、“四荒”开发,大力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五)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机制。农户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与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公司,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六)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区外社会资本投入我区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本地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鼓励农民工带资金带技术回乡在农业规模经营方面建功立业。

五、规范运行程序

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规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为:

(一)申请和审批。承包方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需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应给予回复,并书面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审批。流转期限一年以内的,由发包方审查批准。流转期限一年以上、一次流转面积10亩(含10亩)以下的,由发包方审批;一次流转面积10-100亩(含1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流转100亩以上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具体条件自愿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农民承包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指导和服务。

(三)签订流转合同。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向流转双方提供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并指导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的,可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有意向公证的,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登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五)资料归档。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强化政策和金融支持

(一)强化财政、金融、工商和税收支持。各级财政要预算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土地流转和建设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对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进行土地流转给予扶持,对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与纠纷仲裁庭建设进行补助等。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可对采取土地流转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抵押等方式,加大对经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兴办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适当降低登记注册资金,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为经营主体提供最大限度的税收减免。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可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对获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并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或参股联营权利。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机遇,在种粮直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沼气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整理、农业开发、规模养殖、农机补贴、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方面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三)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空间。要着力实施好“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等培训项目,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进一步搞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转移技能培训,努力形成进退有余、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新格局。

(四)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补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切实降低或转移分散农业风险给经营主体和农民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全面落实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农户,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范围,逐步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

(六)保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允许建造农业生产必需的简易仓(机)库、管理用房、晒场等配套设施,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在流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各地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基地等项目用地。

(七)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入住城镇的村民在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待遇的同时,按照相关农业政策规定,保留原承包土地。同时,要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一定方式给予补偿或奖励。

七、建立管理服务机构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地区要在农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承包与流转等管理工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搞好土地流转服务。具体职能包括收集发布信息,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台账,开展合同鉴证和备案登记,加强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履行,调处合同纠纷等。村级可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站或设立信息联络员,业务接受乡(镇)政府指导。

(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协调机构。地、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依法成立的仲裁庭,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同时,要逐步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协调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各地应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好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中的各种遗留问题,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稳妥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补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补、换发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档案信息实行微机管理,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及流转信息库。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目标责任,有效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地、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地委、行署将把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纳入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划,及时研究制订本地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办法,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并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从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在开展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促进实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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