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10〕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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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5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4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联合召开的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绿色发展,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加强污染减排重点行(企)业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5号),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类金属砷、锑、锌、锰和钒等重金属污染源。重点清查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含汞废物利用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尾矿库)。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防控区域、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集中整治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业的开工和建设,切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号)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到县一级政府、企业。地区工业能源委负责向社会公告应当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企业,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将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防“两土”死灰复燃。
3、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不断加大查办力度,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按规定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废水排放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4、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结合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特别是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5、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执法后督查。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涉钒、涉铅、涉砷以及电解锰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环境整治重点整改问题以及重金属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整改到位。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28号)、《贵州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精神,按照与行署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本地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2、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督执法年—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0〕19号),结合开展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要求,通过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全区“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二要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格执行《贵州省燃煤电厂发电机组旁路挡板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定的通知》,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三要加强煤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集中开展煤矿等废水污染整治
我区煤矿点多面广,煤矿废水污染是造成我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煤矿废水治理是当务之急。按照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通〔2010〕8号)要求,新改扩煤矿从开工之日起,对所产生的施工废水和井巷排水必须进行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必须同步建设矿井废水和生活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行前,煤矿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实现达标排放;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生产系统至2011年及以后的,矿井废水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整合期间新建的井口按新建煤矿要求执行。煤矿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地区环境保护局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核发、上报办理或年审有关证照,确保整治效果。同时按要求落实屠宰、酿造、畜禽养殖等行业水污染治理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行署成立由行署分管副专员任组长,地区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监察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毕节供电局等组成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健全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协调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采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信贷限制等措施,共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二)加大督查和行政问责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进度,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督查发现开展专项行动不力、问题突出的,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以及相关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并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并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要按期向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以及专项行动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做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专项行动信息调度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10月)
201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集中进行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25日前,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手段集中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拟写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15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吴勇(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何旭(行署副秘书长)
方星志(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倪小兵(地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恒书(地区工业能源委主任)
杜培忠(地区监察局局长)
李逸侬(地区司法局局长)
李克明(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廷桥(地区工商局局长)
邓泽亮(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谢培午(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贻宏(毕节供电局局长)
乔震生(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环境保护局,乔震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兴赤、张振林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联系人:唐兴赤,联系电话:13985897696;传真:0857—82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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