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09〕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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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5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和贵州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08〕115号)精神,切实抓好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与监管,促进全区草地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草原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是主要的绿色生态屏障。保护和建设好基本草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区拥有天然草地747万亩,但由于界线和权属不清,致使乱开滥垦、乱征滥占和乱采滥挖草地观象尤为严重,给基本草原保护和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对草原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增加农民收入以及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立即启动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制定得力措施,抓好责任落实,确保按时按要求圆满完成我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目标任务。
二、正确把握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草原划定原则。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进行建设和保护:重要放牧场、割草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草地和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和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二)基本草原保护原则。基本草原建设和保护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并重、生态优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坚持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持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原则。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应与《贵州省国土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10)》相结合,其区域不能与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重叠;划定的基本草原区土地权属和土地承包关系不作调整;基本草原区应与林业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划定的基本草原权属应与土地权属相对应;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应以1981年全省草地普查数据为依据,不能与耕地、林地和工业用地等争地。
三、认真掌握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调查摸底、宣传培训、面积划定、权属明确、公示认定、登记建档、绘图、核发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设立保护标志、完成时限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二)开展摸底调查。要根据1981年全省草地普查和1984年全省农业普查有关数据,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贵州省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布的相关数据和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数据和工作底图,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乡、村、组实地调查摸底,认真核实草地是否还存在、界限是否有纠纷、面积是否有变动、是否承包给村、组和农户、是否建成人工草地或改良草地、后来新增的退耕还草地等人工草地等情况,同时要了解掌握农牧民对划定基本草原和推行草原承包的意愿,切实把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以便理清工作思路,为推动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抓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组装宣传车、举办墙报专栏、召开村民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县、乡两级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切实掌握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搞好绘图登记。对已划定的基本草原要利用GPS或其他测量手段进行实地测量,认真填写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有关表册,并按照县级1︰10万、乡级1︰5万的比例尺要求全部转绘制图,作出详细的标注和说明。同时,对辖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草地,要完成基本草原登记;对土地承包到户时确定为牧地后又占为他用的草地,要查找依据或通过协商明确为基本草原进行登记;对灌丛草地,要根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划并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这次确定为基本草原的要进行登记。林地中的疏林草地不属基本草原登记范围。登记建档部门为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按照《草原法》相关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含原分配到户的放牧山),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
(五)发布公示公告。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告一段落后,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勘测确定的基本草原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草原面积、草原类型、地块四至、利用状况等。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还要发布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方式采取在村里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告,或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公布。公示公告期满后,《确定基本草原使用权公示回执单》要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存档。
(六)明确使用产权。经公示无异议,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核发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审批表》实行三级审核(批)制。村级审核要由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村级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二级审核,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并由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过三级审核后,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发放由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贵州省基本草原使用权证》。
(七)建立管理档案。对在基本草原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基本草原勘查基础数据、填制的表册以及图件、影像等,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均应建立基本草原权属管理档案,同时形成电子档案,做到基本草原确权资料永久性保留。
(八)设立保护标志。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基本草原应划界定桩、予以公告,并在基本草原区设立保护标志,依法对基本草原进行保护。
四、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高度重视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为此项工作排忧解难,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具体抓好落实。要成立以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畜牧、国土、财政、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组建专门办公室,具体抓好日常事务工作,县、市(区)财政至少要安排落实10万元工作经费,确保全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组织实施、督查调度等职责,农办、林业、国土、农业、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县、市(区)要迅速启动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并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乡、村、组和山头地块,对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调度,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地区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2009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行署将组建专门督导组,深入县、乡、村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有力、效果良好、推进顺利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影响全区进展的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要严肃政策纪律。要始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阳光操作,严格规定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保证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五)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要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从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促进草原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关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要依法保护管理基本草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基本草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和用途。对已划定的基本草原要按照《草原法》规定,着力进行规划建设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基本草原在促进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的有效作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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