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毕节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抓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毕节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毕署通〔20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个退役士兵掌握一技之能,提高就业能力,坚持“就业是民生之本”和“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为推动毕节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防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市场需求,着力促进就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强化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二)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免费免试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中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三)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技能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
(四)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的具体落实。
三、教育培训和组织实施
(一)教育培训对象
自2010年冬季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教育培训。具体包括服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和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士官;服役期未满,经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教育培训形式
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教育培训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要求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自身文化水平和就业意向免试就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参加各类短期技能培训。
(三)招生录取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情况共同编制招生计划,要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就业意向,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承训院校和机构。民政部门会同承训院校和机构及时准确地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根据当地招生要求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由承训院校和机构负责录取。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民政部门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招生计划、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登记统计、报到衔接及档案流转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统筹协调、调查研究、典型推广等工作。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
3.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中职学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等工作。
4.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5.市人武部具体负责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时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教育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6.组织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工作。
7.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专业设置,严把教学质量,确保教育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
(五)教学管理
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应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视情邀请当地人武干部参与指导和协助管理工作。注重发挥退役士兵学员的特长,鼓励、推荐优秀退役士兵学员担任学生干部。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主要侧重考核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水平,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鉴定申请工作。
(六)就业服务
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学校、学员和企业三方互动机制,包括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培训和就业的措施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经费保障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资金拨付采取部分预拨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结算支付时,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教育培训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检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政策执行、资金安排和措施保障等。
(二)部门考核。民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动员报名、登记统计、监督管理,当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知晓率要达到10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师资调配、教学安排、实操实训和落实就业等;财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相关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等。
(三)承训学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制度、经费使用、学员管理、教学质量等,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和学员就业满意率均达到80%以上。
六、广泛宣传,强化舆论氛围
为营造开展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市主要新闻媒体每年要适时密集刊登报道有关培训工作的文章和新闻,深入宣传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意义,积极动员和鼓励广大退役士兵参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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