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安全培训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安全培训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安全培训制度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0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煤矿安全培训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毕节市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意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能力,针对我市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差、瓦斯灾害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等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第5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坚持针对性、实效性原则。区分不同的岗位职能,因人施教、分业施教,使参训人员能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能力,在各自岗位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章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按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第52号令)执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突规定》、《防治水规定》、“煤矿事故典型案例”及最新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培训内容。
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禁令、五规定”、“四个100%”、“煤矿常见事故隐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煤矿重大隐患辨识”、“典型案例分析”及国内外煤矿先进开采技术等为主要培训内容。
第六条煤矿从业人员培训以“一禁令、五规定”、“四个100%”、“煤矿工人入井须知”、“手指口述”、“自救互救、急救方法”、“避灾常识”、“三违须知”、“事故警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为主要培训内容。
第七条培训内容由市安监局统一编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级煤矿安全集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主要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聘请具有丰富理论知识、较高专业水平的大专院校、大型国有煤矿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课堂讲授,采用召开座谈会、参观考察、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对市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安监局、煤安局主要负责人、县(区)部分煤矿监管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等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
第九条县级煤矿安全集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主要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聘请现场经验丰富的国有煤矿管理人员进行课堂讲授,采取专题讲座、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本县(区)内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煤矿监管人员监管执法水平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定期开展1次以上,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课堂讲授,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3D动画、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结合实际操作、技能比武等活动对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进一步增强煤矿从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着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安监局对各县(区)煤矿安全集中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县(区)煤矿企业进行抽查,将各县(区)煤矿安全集中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查询系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督促各煤矿企业适时开展岗位培训工作。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煤矿和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由有关部门督促整改;不按规定整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各县(区)安监局及煤矿企业应成立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煤矿安全培训室,健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各县(区)安监局、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按一期一档、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及时将参训人员培训情况、考试试卷、考试成绩、考勤表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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