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科学、客观、真实、全面地考核各片区房屋征收工作,全面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更快推动城市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定期、定量、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对各房屋征收工作组结合实际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各房屋征收工作组,涉及房屋征收的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镇办事处、村(社区)。
第五条考核内容:
1、房屋征收准备阶段工作。包括:征收意愿信息采集;权属调查登记认定;安置补偿方案制定。准备工作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完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房屋征收实施阶段工作。按签约率、拆除率比例考核。包括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是否按要求如期推进,征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是否规范,房屋拆除及产生的建筑垃圾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3、房屋征收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包括房屋征收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征收资料是否按要求报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归档。
4、市直相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村(社区)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各相关部门和各房屋征收涉及镇(乡)办事处、村(社区)在房屋征收各工作阶段、各工作环节(如意见征求、摸底调查和产权确认等)的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协调配合情况。
第六条房屋征收考核实行考勤、考绩相结合。各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组依据考勤按月计发加班费,待片区房屋征收工作全面完成后,依据考绩计提奖励费。
第七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每月底根据各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现场考核。对于上月未完成的房屋征收工作目标任务转为下月考核内容。
第八条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调度安排的具体房屋征收工作事项,按安排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考核。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根据市委、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时限进行考核,时限自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计算。原则上100户以下的征收工作时限为3个月,100户(含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征收工作时限为6个月,500户(含500户)以上的征收工作时限为8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市分管领导认可后,按照顺延时限进行考核。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各片区月房屋征收工作目标任务数为该片区房屋征收总户数和征收时限(月数)的比值。
第十一条征收工作过程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将按干部管理原则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经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调查核实,属人为原因造成征收工作推进不力的,将按组织原则报有关部门处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