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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文件精神,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2013年度凡符合规定的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预留标准按2012年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个人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310元/人·年执行。
特此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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