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函〔2015〕185号
颁布日期:2015-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筑府办函〔2015〕1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函〔2015〕235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区(市、县)及区(市、县)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四有”“两责”(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日常检查职责和定期抽检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打通“最后一公里”,加强源头治理,筑牢安全网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各乡(镇、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至2015年12月底,在各村(居委会)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推行网格化管理,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打通“最后一公里”,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筑牢基层食品安全网底。

(三)至2016年3月底,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基层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长效制度,初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至2016年12月底,初步构建“全面发展、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基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明显改善,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构建区(市、县)—乡(镇、社区)—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健全工作机构。

(1)在各区(市、县)已建立食安委及食安办的基础上,在各乡(镇、社区)建立食安委及食安办,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乡(镇、社区)食安委主任由乡(镇、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乡(镇、社区)分管负责人和市场监管分局、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主要负责人等兼任,其中乡(镇、社区)分管负责人分管常务工作。

(2)乡(镇、社区)分管负责人兼任食安办主任,市场监管分局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等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各乡(镇、社区)应明确具体股所站办加挂食安办牌子,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乡(镇、社区)食安办要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应当增加力量,具体人数由乡(镇、社区)研究确定,所需人员由乡(镇、社区)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3)乡(镇、社区)在每个村(居委会)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监管员和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兼信息员,负责该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员由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或主任兼任,食品安全协管员兼信息员由村医或具有一定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人员兼任。专兼职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报酬标准要适当提高,由区(市、县)政府明确标准和解决渠道。

2.明确工作职责。

(1)乡(镇、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分析本地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明确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职责,并定期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在乡(镇、社区)和市场监管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员承担本区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以及宣传、教育、劝导工作,负责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各区(市、县)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是确保辖区食品安全。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市、县)、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源头防范,全程监管,倡导社会共治,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目标、有分析、有重点、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全面掌握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要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加强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盲区,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深入推进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按照“四有”要求,结合当地人口、食品产业等实际,进一步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机构,合理安排编制,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建成政令畅通、运转高效、统一权威、协调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根据监管对象数量和抽检工作量,科学设岗定编定责,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行政管理、日常监督抽查、市场抽检执法、产品技术检验人员。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帮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备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必需的执法装备和办公业务用房,满足工作需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4.加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按照省统一规划,根据各地条件,采用多种形式,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农业和卫生等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抓紧建成能满足本区(市、县)需求的一般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或专业优势突出、资源共享共用、可覆盖和服务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防止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区(市、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配备日常检查、市场抽查、样品抽验必须的设施设备,确保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应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能够承担对检验检测时限要求较高的技术指标、不适宜长途运输品种以及区域特色食品的检验检测任务;指导乡(镇、社区)开展快速检测、科普宣传等工作,为基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扩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技术职能,建成多职能的综合性技术支撑机构。

5.各区(市、县)政府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事故分级、处置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要明确应急处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增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源性病人并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果断快速处置,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区(市、县)疾控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事故处理完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调查处理报告。

6.各区(市、县)政府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统一规划,加强服务,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不到登记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7.各区(市、县)政府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本地实际,以打击“违禁超限、假冒伪劣”为重点,针对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果、蔬菜、茶叶、白酒、饲料、食用油、食品添加剂、“地沟油”、非法使用工业盐、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等重点品种,以学校食堂、食品问题多发区、食品生产聚集区、城郊结合部和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一系列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带有行业共性的风险隐患,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集中力量抓好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对久拖不结、查处不力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三)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1.各区(市、县)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教育、督促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鼓励企业推行良好的行为规范,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2.各区(市、县)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首先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未履行填报生产记录、保存购进发票和检验证明义务的依法承担责任。

3.各区(市、县)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重点依托食品行业协会深入开展“我用良心做食品”活动。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成立不同地域、行业、环节的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5.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咨询、监督。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和“12331”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市政府将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力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推进。

(三)加大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将综合协调、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稽查打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新闻和科普宣传、重大活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要,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科学合理保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对下级政府及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要明确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引入群众测评机制,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任用的重要参考。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政府及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监管责任。对影响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依法严惩,对监管不作为的严肃问责,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区(市、县)、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问责,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市、县)政府要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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