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残疾人同步小康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残疾人同步小康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筑府办函〔2014〕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残疾人同步小康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残疾人同步小康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3日
贵阳市残疾人同步小康就业创业行动
实施方案
残疾人就业创业是改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同步小康的根本途径。为积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全力推动残疾人同步小康建设,根据《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及《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8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九届三次全会提出的“紧扣一个目标、守住两条底线、强化三种意识、狠抓四个关键”的总体思路、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通过重点扶持,积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为实现残疾人同步小康打下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12个以上;
(二)每年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及种植养殖项目创业就业示范点100户以上;
(三)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1200人以上;
(四)每年培训残疾人5000人次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扶持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并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残疾人;已经办理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不纳入扶持对象。
2持有本市《居住证》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并在本市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在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已经办理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不纳入扶持对象。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示范点标准及补贴
1“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标准。
(1)当年新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2)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依法与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且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
(3)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种养殖(植)行业的,还需达到以下规模:种植面积60亩以上、大棚12个以上、养猪200头以上、养羊150只以上、养牛40头以上、养禽3500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5亩以上。
2“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标准。
(1)当年新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2)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5人以上(含5人);农村种养殖(植)的,还需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20户(含20户)以上。
(3)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资产总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种养殖(植)行业的,还需达到以下规模:种植面积10亩以上、大棚3个以上、养猪50头以上、养羊80只以上、养牛10头以上、养禽500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亩以上。
3补贴标准。
(1)被认定为“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按经营规模、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从高到低进行排位,第一名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第二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第三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一次性扶持资金根据“基地”的运行情况,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分期发放。
(2)被认定为“贵阳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前五名的,按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0元。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1“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准。
于2014年1月1日后办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2“吸纳残疾人就业”标准。
符合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准,并吸纳残疾人就业,与吸纳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3补贴标准。
(1)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且持续经营2年的,再补贴1万元;取得残奥会、聋奥会名次、亚运会前三名、全国残运会金牌的残疾人运动员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且持续经营2年的,再补贴2万元。
(2)经认定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经济实体,按每吸纳1名残疾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的残疾人是取得残奥会、聋奥会名次、亚运会前三名、全国残运会金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另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补贴。
(3)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经济实体不能再次享受残疾人创业补贴,但可享受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4)每个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补贴或被吸纳就业的补贴。
(四)残疾人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认定标准。
于2014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个体经营,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2个月以上且实际经营6个月以上并尚在经营中。
2补贴标准。
(1)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时间为12个月。
(2)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创业并符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条件的,补贴时间增加到36个月。
(3)已取得残奥会、聋奥会名次、亚运会前三名、全国残运会金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创业并符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条件的,补贴时间延长6个月。
(五)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1认定标准。
(1)2014年1月1日后,组织开展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残疾人全程参与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和天数,给予承担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任务的单位一次性“残疾人就业或创业培训生活和护理补贴”。
(2)2014年1月1日后,自学成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职业资格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
(1)“残疾人就业或创业培训生活和护理补贴”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申请的单位一次性补贴,同一个残疾人每年参加多次培训的,只能核发一次生活和护理补贴。
(2)“残疾人职业资格鉴定补贴”按初级500元、中级1500元、高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申请的残疾人一次性补贴。
(六)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1认定标准。
残疾人个体创业或与其他残疾人合伙创业的,取得银行贷款,但未获得国家就业创业贷款贴息的,可申请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2贴息标准。
(1)残疾人个体创业贷款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4个月的贴息;贷款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2)残疾人个体创业或与其他残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4个月的贴息;贷款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3)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或已取得残奥会、聋奥会名次、亚运会前三名、全国残运会金牌残疾人运动员自主创业的,贴息补贴期限延长至30个月。
已得到国家贷款(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部分贴息的,对贴息差额部分予以补贴。
(七)残疾人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认定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残疾人创业并吸纳残疾人就业、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行对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残疾人进行部分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实际缴纳月份补贴。补贴标准为:已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贴的,只对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未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贴的,除对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外,还按单位缴纳部分的50%补贴单位。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八)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1认定标准。
城镇重度残疾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本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象。
2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凡是符合上述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实际缴纳月份给予补贴,即: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每年结算并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人200元,补贴项目必须是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内,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6个月。
(九)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奖励
1奖励对象及标准。
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的市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年度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与安置残疾人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在合适的岗位实际上班、残疾人月工资不低于当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10人(含10人)以上的,根据当年新增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从高到低排名在全市位列前五名。
2奖励标准。
按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基本状况,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残疾人同步小康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全面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各区(市、县)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同步小康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加强补贴资金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申领条件审核工作,认真执行公示制度,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弄虚作假,严防冒领、代领奖励资金的现象发生。
(三)按要求匹配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实施方案》所需补贴经费纳入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金预算。市属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奖励”经费由市级承担,其余各项扶持补贴经费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云岩区、南明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市级承担30%、区(市、县)级承担70%。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预算,保障资金匹配,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冒领、代领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申请奖励资金的各区(市、县)除追回被冒领、代领奖励资金外,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和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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