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9日

贵阳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4〕62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土资发〔2014〕22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年、2013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任务

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我市各区(市、县)、开发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三、政策界限

(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屐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对未经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填报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矿产卫片中的五类特殊违法情形的定性与查处。

1.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沙、石、土。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采挖沙、石、土,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一是采矿活动必须在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二是采出的矿产品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不得进入流通市场销售获利。若疑似违法图斑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则可判定为“合法”;本次矿产卫片发现的疑似违法图斑若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或只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则应判定为“违法”,同时按照无证采矿行为进行查处。

2.已提交采矿许可证办理申请,但尚未正式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唯一有效的采矿权行政许可法律凭证,在正式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不能实施采矿活动。本次矿产卫片检查中,对于在卫片监测时段内虽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管理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采矿权过期申请延续,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行为的违法图斑,应按照无证采矿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不对采矿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拆除或清理,但是必须确保采矿行为人在正式领取采矿许可证前不再实施采矿活动。

3.采矿井巷工程处于批准的矿区范围之外。对于此类情形应通过调查判定采矿权人是否在越界的井巷工程中实施了采矿行为。若采矿权人在越界的井巷建设过程中伴随有采矿行为的,则应按照越界采矿查处。

4.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安全隐患排查、公路建设等工程活动中伴随矿产品采出的。对于此类情形,应通过调查确定采出的矿产品是如何处置的。若矿产品统一上交给政府,则判定为“合法”;若工程实施者直接将矿产品销售获利,则判定为“违法”,并按照无证采矿查处。

四、工作步骤(具体时间随部数据下发时间进行调整)

(一)工作准备(2014年3月1日—4月30日)

部疑似违法图斑下发后第二周,省领导小组将依据各地土地、矿产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数量、面积、占耕面积以及是否占用坝区耕地等数据,确定约谈对象,由省领导小组和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相关市、县级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1.成立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熊国玺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杜华智局长为副组长,发改、监察、财政、人社、规划、住建、公安、司法、城管、交通、安监、工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党德强支队长兼任,负责综合协调、数据核查、案件督查、宣传报道等日常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应依据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在“政府牵头、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办案机制基础上,强化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市级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安监、工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落实查处整改到位;市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时组织拆除到位;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按要求进行查处、整改,对应复耕、复绿的土地,及时责令和组织复耕、复绿;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对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的,严格追究到位,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对未按期上缴罚款、未按期拆除违法建筑以及未按期复耕土地的违法用地,各地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尽快受理并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土地利用、矿产等内部机构要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推进。

3.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各地应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已定性的违法用地,早介入、早查处、早整改、早过关,争取工作主动;对其中合法用地部分及时交接支撑材料,包括用地范围与批复范围的室内套合情况、征转批复文件、供地批准文件、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以提高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阶段实地踏勘工作效率和减少资料收集工作量。

(二)自查核实、在线审查(2014年5月4日至7月31日)

1.2014年5月31日前,各区(市、县)、开发区领导小组对部组织制作并统一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进行外业踏勘,对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采矿许可证等支撑材料进行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判定疑似图斑性质;对未查处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整改。认真填写在线填报系统并汇总疑似图斑核查数据,写出自查工作情况报告(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等),连同在线填报系统一起上报市领导小组。

2.2014年6月15日前,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开发区领导小组上报的疑似图斑填报数据,逐宗严格审查。

对占耕面积大于50亩的地块,填报为合法用地的,要仔细审查原始建设用地批复材料;填报为违法用地的,要认真核实查处整改及落实到位情况。

对填报为合法的矿产卫片图斑要着重对合法的判定依据进行审查;对于填报为伪变化的矿产卫片图斑要着重对图斑区域是否存在采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填报为违法的矿产卫片图斑要着重对查处是否准确、到位进行审查。

3.2014年6月20日前,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开发区领导小组自查工作情况报告进行认真分析,并汇总在线填报数据,形成市级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连同在线填报系统一起上报省领导小组。

4.2014年7月15日前,各区(市、县)、开发区对省审查过程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修改、如实订正。并再次自查、修正本区域在线填报数据。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在线填报数据错误较多、执法工作较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进行业务约谈

5.2014年7月20日前,在线填报系统第二次上报市领导小组,市级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在线填报数据进行二次严格审查,确保各地在线填报数据的精确率。

6.2014年7月31日前,在线填报系统第二次上报省领导小组。各地认真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

(三)启动问责、挂牌督办、公开曝光(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权限规定(试行)》(黔国土资发〔2007〕87号)规定,对图斑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不属本级查处权限的,及时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系,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组织查处或委托、授权查处。

2.2014年8月31日前,省、市级国土部门选择对侵害群众利益和占用坝区耕地等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曝光,并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

(四)验收、总结、上报(2014年9月30日前)

各地认真总结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完善有关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建立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和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迎接上级卫片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1.2014年9月10日前,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2.2014年9月20日前,省领导小组对市、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确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均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及时整改、分级负责。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严格,对违法用地行为,不仅“既查事、又查人”,还必须“处罚要到位、追究责任要到位”。各级领导小组对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查处。各区(市、县)、开发区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表格,确保本行政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任务。对阻挠和不配合查处的违法用地、采矿业主,从重进行处罚;对依法依纪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时,必须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应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立案率要达到100%;二是要查事查人相结合,查结率要达到100%。

(三)确保质量、按时报送。各地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数据,纸质表格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市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评,并在土地矿产卫片检查验收时,扣减该项得分。严格卫片月报和专报制度。各区(市、县)、开发区卫片领导小组在省政府下发部卫片通知后的每月25日前向市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向市级卫片领导小组专门报告。未按时上报月报或未按要求上报专报的,检查验收时,扣减该项得分。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弄虚作假、隐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上报的工作情况报告及数据同时采用纸质报送和电子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三份;电子报送通过在线填报系统上报。《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反映的违法问题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及相关分析等

(四)精心组织,严肃查处。对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和《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特别是非法占用5000亩耕地以上坝区的行为。对非法占用坝区耕地3亩以上的,依法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非法占用坝区耕地1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县级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保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序进行。所需工作经费,云岩、南明、花溪、白云、乌当、观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由市局向市财政申请经费,不足部份由各区分局向当地财政申请匹配;三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当地财政申请解决。核发的工作经费要购置保障完成此次工作所需必备设备,切实做好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测绘、炸封、鉴定、拆除复耕、整改等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郭正和,电话:0851—6816427,邮箱398498432@qq.com;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董为军,电话:0851—6816604,邮箱:87667244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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