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财评〔2013〕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设定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进度、开展绩效评价,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绩效管理的对象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绩效管理的主体。市财政局是市级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预算部门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市级预算部门是市级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在财政管理中强调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结果。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安排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应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对象的不同特性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目标的设置应紧密围绕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体现财政资金与产出绩效之间的相关性。
第六条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相关行业政策、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三)部门预算编制申报材料,财政部门的批复及评审意见资料,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管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七条绩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绩效管理项目库、数据库、指标库、专家库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
(二)指导预算部门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审核预算部门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标准,组织绩效评审。
(四)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重点抽评,出具评审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五)对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六)负责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职能机构。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申报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标准,收集、汇总、分析绩效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门评审意见,完善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实施本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需要,绩效管理有关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按照规定具体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参与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预算绩效目标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是绩效管理的基础。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报送、审核和批复。
(一)编制。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二)报送。预算部门按照相关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对本部门编制绩效目标进行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预算绩效目标,对是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战略和部门事业发展方向、是否合符实际、能否便于实行等方面进行审核。
(四)批复。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批复时同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预算执行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已经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作调整,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随调整预算一并报送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
产出和效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效果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指标设置应当围绕绩效目标、绩效管理对象和内容,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第十五条设置绩效评价指标的原则:
(一)相关性。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和要求。
(二)重要性。应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目标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指标设计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综合反映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四)经济性。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一)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绩效管理项目。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收益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不同绩效管理项目特点设定的、具有行业特殊性的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第四章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绩效跟踪管理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一)预算部门应根据已确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分别从时间
进度、项目建设进度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有效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实施进程、预算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定期采集绩效运行的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健全绩效监控制度。
(二)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执行过程或项目执行期间,组织有关预算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中,对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完善的,应予以补充;偏离预算绩效目标的,应进行修正,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能按期完成或难以实现的预算绩效目标,应及时调整项目或收回资金。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的管理行为。绩效评价管理是绩效管理核心,也是检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条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对重点财政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重点预算项目可实施阶段性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综合评价。
(三)完成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预算部门或财政部门应要求财政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预算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运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被评价单位得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后,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具体行为的活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运用是提升财政支出效益的有效途径,是落实预算部门支出责任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等级一般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三十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制度。
绩效目标评审意见应作为当年预算安排、进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资金预算,直至撤销该项资金安排。
重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专题向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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