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州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寻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孤儿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党中央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把提高孤儿保障水平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要求,不断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好他们的基本权益,使他们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二、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目前,我国对孤儿的安置主要有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四种方式,各县市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积极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养育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无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或者亲属无抚养能力的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要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建立专门的公共户口薄,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三)家庭寄养。要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对于非亲属监护的孤儿,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具备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让他们享受家庭的温暖。收养孤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黔府办发〔2011〕57号文件规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结合我州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我州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每五年变动一次。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地具体标准,但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全州最低养育标准。

从2011年1月起,除中央和省级月人均补助460元(中央360元、省100元)外,州级财政承担州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540元,各县市财政负责承担本辖区内孤儿养育标准不足部分。原已享受标准加上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社会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抚育支出,不得冲抵行政事业经费。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和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要及时注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提高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国家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疫苗接种,做好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要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和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减免其学费,当地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予以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孤儿,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入读当地学校。切实保障孤儿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孤儿残疾程度进行分类安置,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残疾孤儿,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确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

(四)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依法维护孤儿的住房合法权益。居住在农村的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主动关心、帮助,并组织村民和当地社会力量帮助其改造或新建。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实行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把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按照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补贴、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30万人口以上和孤儿较多的县市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根据实际需要,为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儿童生活用车等,完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条件。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在机构设立、人员编制方面予以指导支持。福利机构抚养儿童按照1:5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儿童福利机构、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和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要及时收留抚养。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五、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把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不断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公民发现和拣拾弃婴,必须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救孤济困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各种渠道,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救助孤儿,倡导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孤儿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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