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黔东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方案

(2014—2020年)

为进一步改善我州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创业就业等有关工作,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残疾人与全州人民在2020年同步进入小康的目标,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实施“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确保到2020年,全州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00元以上,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000元以上,实现残疾人与全州人民在2020年同步进入小康。

(一)落实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由政府兜底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大力推进残疾人扶贫帮困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抓好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残疾人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提升残疾人生活水平。全州每年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1500人以上,创业培训100人以上。到2020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达10000人以上,创业培训人数达600人以上。

(三)切实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每年创建17个以上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扶持17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创业,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1200人以上。到2020年,全州新增8500名残疾人就业,全州残疾人就业人数达90000人,适合劳动年龄的残疾人就业率达60%以上,促进残疾人通过创业就业实现同步小康。

二、行动措施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1.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⑴健全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兜底的政策。对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通过社保进行兜底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特殊补助金。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⑵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和护理补贴制度。根据《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对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和集中托养相结合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并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以提高残疾人托养质量。

⑶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制度。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房时减免40%的租金。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在确定的补助标准上适当提高;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修建改造,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有房居住。

2.落实残疾人医疗保障措施。

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所缴费用全额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⑵将重症精神类残疾人纳入重大疾病保障。对重症精神病的患者,由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将重症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狂躁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等6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补偿比例为80%。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医疗费用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救助。

(二)大力推进残疾人扶贫帮困工作。

1.实施“阳光助残扶贫”项目。

认真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实施“阳光大棚”助残项目,发挥地方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设施农业、庭院经济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有效提高其家庭收入。

2.实施“阳光安居工程”。

继续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阳光安居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进行补助,完善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在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进城落户等工作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3.实行贫困残疾人帮扶个案管理。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推行扶贫工作个案管理的意见》(黔东南党发〔2013〕33号)精神,实行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对口帮扶贫困残疾人工作制度,州残工委将帮扶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和单位,由各部门和单位将帮扶任务明确到干部个人,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健全贫困残疾人帮扶救助长效机制。

(三)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康复工作。

1.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抓好产前诊断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逐步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2.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设。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规划建设,积极争取州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体育训练中心综合建设项目和县(市)康复托养中心建设项目,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满足全州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教育培训等需求。到2020年,全州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覆盖率达100%。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二级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设立康复科室;指导村(社区)医生、康复员(协调员)开展残疾人村(社区)家庭康复。

3.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5号)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康复服务给予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不低于辖区覆盖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4.抓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认真实施中央、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新生儿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使贫困视力残疾儿童、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得到最大程度的治疗与康复。

5.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5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精神,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四)抓好特殊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1.加强特殊教育工作。

⑴抓好特殊教育规划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到2020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形成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且盲、聋、培智三类学校相互衔接、学段兼顾、布局合理、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网络,基本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支持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使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教学水平、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⑵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

⑶落实残疾人工作者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残疾人工作者实行手语翻译特殊津贴;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将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供养和托养服务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晋级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2.强化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应将残疾人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培训内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置残疾人种养殖业、手工业、网站运营等课程,每年举办2期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组织残疾人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计算机知识、汽车维修、刺绣等职业技能培训,以及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结合扶贫部门的“雨露计划”项目,选送残疾人参加“助学工程”、“圆梦行动”、“锦绣扶贫工程”、“十大扶贫产业培训”、“十大扶贫产业技术骨干培训(含创业培训)”、企业“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培训等;结合农业部门开展的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全州每年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1500人以上,创业培训100人以上。到2020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达10000人以上,创业培训人数达600人以上。

(五)积极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协助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充分利用驻外办事机构和民间组织(如商会、同乡会等),搭建残疾人外出务工平台,组织和引导残疾人外出务工、创业就业。通过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自主择业、灵活就业和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分散按比例就业等多种形式,全州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1200人以上。

2.残疾人在3万人以上的凯里市、黎平县,每年每县(市)扶持15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创业;残疾人在3万人以下—1.5万人以上的天柱县、黄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镇远县、剑河县,每年每县扶持1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创业;残疾人在1.5万人以下的施秉县、岑巩县、丹寨县、台江县、锦屏县、三穗县、麻江县、雷山县,每年每县扶持5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创业。

3.积极创建示范点。每个县(市)每年至少创建1个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全州共创建17个以上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每年在全州范围内选择5个作为州级示范点给予重点扶持,并申报省级示范点。

4.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在报考公务员时,各地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倾斜。到2020年,州级党政机关、各县(市)人民政府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在空编的情况下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黔东南州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委、州民宗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交通局、州农委、州卫生计生委、州国资委、州扶贫办、州工商局、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地税局、州国税局、人行黔东南中心支行等州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残联。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调度配合。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全面了解全州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研究解决。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列入县(市)的同步小康工作内容,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验收。各级残联要统筹整合残疾人社会保障、职业技术培训、创业就业等方面资金、项目,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及专职委员作用。

(三)严格督促考核。建立残疾人同步小康行动考核机制,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工作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考核,对按期达到目标的县(市),结合残疾人事业发展在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不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