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患纠纷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患纠纷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12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患纠纷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医患纠纷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黔东南州医患纠纷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我州各类医患纠纷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调处化解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维和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黔东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州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1.3.工作原则
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公正公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快速反应先期处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处置。
二、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处置领导机构
为快速、高效的处理医患纠纷,防止发生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州人民政府成立黔东南州医患纠纷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刘晓春(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雷镇琼(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江建强(州卫生局局长)
李本山(州司法局局长)
成员:高俊华(州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
刘良敖(州维稳办主任)
石兴德(州信访局局长)
吴寿根(州卫生监督局局长)
郑贵青(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周峻(州卫生局副局长)
祝钢潮(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宗荣(州民政局局长)
凯群莉(凯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骆虹(丹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梁谊欧(麻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文舜(黄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文辉(施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昌智(镇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洪姜(三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置民(岑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腾刚(天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泽海(锦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韩鸿毅(黎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蒋正才(从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金文凤(榕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巫贵生(雷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凤华(台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龙胜良(剑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房晓彬(州人民医院院长)
罗洪(州中医院院长)
郭祥(贵医二附院院长)
罗涛(州疾控中心副主任)
王正芊(州中心血站站长)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决定,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重大问题,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向州人民政府建议进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卫生局,州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处置机构成员职责
2.2.1.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医患纠纷处置的受理和协调小组日常具体事务,组织实施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机关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信息。
2.2.2.州卫生局: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和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受理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书面申请,并及时协调医患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尸检部门和法定医疗过错技术鉴定部门进行尸检、鉴定。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责任追究制,对管理不力、事故频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要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指导现场疏导化解矛盾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县市报告、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2.2.3.州公安局:明确县(市)级公安机关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报告、通报有关动态。
2.2.4.州维稳办: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医患纠纷预防工作,搜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情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妥善处置相关群体性事件。
2.2.5.州司法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指导各县(市)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2.2.6.州民政局:协助医患纠纷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尸体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需要民政救助的医患纠纷及时给予救助。
2.2.7.州信访局:在接待医患纠纷引发的信访过程中,稳定、疏缓信访人的情绪,引导信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患纠纷。
2.2.8.州委宣传部外宣办:发挥宣传、舆论的主导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严肃新闻纪律,防止炒作医患事故及医患纠纷,对不实新闻报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2.9.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医患纠纷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置发生在其它县市辖区涉及到本县市人员的医患纠纷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2.2.10.其他各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安排建立协作保障机制,增强齐抓共管的工作力度。
三、信息报告及发布
3.1.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在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同时应立即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重大紧急情况迅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3.2.报告内容
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现场领导和控制措施,需要启动本应急预案上级响应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上级和其他部门支援的其他事项。
3.3.信息发布
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州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或由州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部门发布。
四、医患纠纷的处置
4.1.发生医患纠纷(含患者死亡事件)后,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1小时内作书面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告知患方解决医患纠纷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引导患方按法律程序解决医患纠纷。同时要迅速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
4.2.发生医患纠纷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作好相应记录。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备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等地方,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
4.3.医患赔偿责任发生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参加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患方参加人员为直系亲属或特别授权委托人,医方参加人员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人。
4.4.协商或者协商未果,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医患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
五、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分级响应与处置
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应立即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县(市)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适时分级响应。
5.1.一般级(Ⅲ级)
5.1.1.事件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下。
5.1.2.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负责人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5.2.较大级(Ⅱ级)
5.2.1.事件参与人数20-50人。
5.2.2.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疗机构不能控制局面。
5.2.3.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市)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市)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5.3.重大级(Ⅰ级)
5.3.1.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
5.3.2.有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
5.3.3.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市)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市)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事态严重的,由州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州人民政府确定人员)任总指挥,州公安局分管领导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5.4.响应终止
5.4.1.医患纠纷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恢复后,响应结束。
5.5.响应部门工作任务
5.5.1.公安部门
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10分钟内,根据事件规模组织出警,协助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合法维权途径,敦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医患双方参与纠纷谈判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防止无资格人员参与纠纷协商。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其他患者合法就医权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保全证据,依法予以查处。在有关部门依法强制移送尸体时要安排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定期会同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分析,将两次参与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的无关人员纳入“医闹”对象进行严格管制。
5.5.2.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如发生在县城所在地的10分钟内赶赴现场,如发生在乡镇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加处置和进行事件调查,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做好医疗机构和当事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的调查取证,监督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件、相关物品证据进行封存,同时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协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协调公安、维稳、民政等部门参与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5.5.3.维稳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稳定。
5.5.4.民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尸体的,1个小时内派员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移放和处理。对涉及医患纠纷的无主患者或家庭经济困难患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5.5..5.宣传部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依法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中的正确导向作用,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地报道医患纠纷。对未经合法有权机构认定,私自对事件作定性报道的新闻媒体,责令其及时纠正。严禁恶意炒作,严防激化医患矛盾。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
5.5.6.信访部门
要做好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当事人上访时的劝解工作,引导上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患纠纷,指导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避免出现非正常上访。
六、处置经费
处置医患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紧急情况需临时垫付处置经费时,由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垫付费用。难以明确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解决。
七、责任追究
下列行为属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失职:
7.1.未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的。
7.2.发生医患纠纷后,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处工作的,互相推诿导致医患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在调处工作中态度生硬、作风漂浮、措施不力,导致医患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
7.3.发生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后,不及时处置,导致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
7.4.本地新闻媒体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5.不按规定时限采取处置措施或因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
八、附则
8.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预案之规定建立相应的应对工作机制并认真严肃地处理发生在辖区的医患纠纷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确保矛盾问题化解在辖区内。
8.2.本预案所指的医患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各种争执。
8.3.本预案所指的由医患纠纷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医患纠纷引发的危害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人员、其他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包括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8.4.本预案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8.5.本预案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8.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通讯录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2〕122号附件.doc】
附件: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通讯录
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州政府副州长刘晓春副州长13985292521
州政府副秘书长雷镇琼副秘书长13708553266
州卫生局江建强局长15085273999
州卫生局周峻副局长13985842511
州公安局祝钢潮副局长15985533666
州民政局杨宗荣局长13908553687
州宣传部外宣办高俊华主任13885545655
州维稳办刘良敖主任13985279219
州信访局石兴德局长13985291172
州司法局李本山局长13985296476
州卫生监督局吴寿根局长13985819388
州食药监局郑贵青副局长13985825657
凯里市人民政府凯群莉副市长13885527107
丹寨县人民政府骆虹副县长13985281780
麻江县人民政府梁谊欧副县长13985849179
黄平县人民政府李文舜副县长13688557958
施秉县人民政府刘文辉副县长13765592689
镇远县人民政府杨昌智副县长13885541311
三穗县人民政府张洪姜副县长13984456006
岑巩县人民政府黄置民副县长13885516836
天柱县人民政府李腾刚副县长13885591829
锦屏县人民政府王泽梅副县长13765529567
黎平县人民政府韩鸿毅副县长13985290063
从江县人民政府蒋正才副县长13985279016
榕江县人民政府金文凤副县长18008559166
雷山县人民政府巫贵生副县长13368656868
台江县人民政府李凤华副县长13595559190
剑河县人民政府龙胜良副县长13885517481
州人民医院房晓彬院长13908551269
州中医院罗洪院长13928551575
贵医二附院郭祥院长13908551353
州疾控中心罗涛副主任13885510286
州中心血站王正芊站长1398527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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