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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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0〕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1〕18号)以及《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黔东南党发〔201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州“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确保我州各类项目顺利落地,现就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期间及2011年用地保障目标和用地保障分类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起步之年,从我州“十二五”期间及今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看,“十二五”期间我州工业、能源、交通、水利、教育、旅游文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各类项目建设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18-20万亩,今年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3万亩。拟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保障解决:一是争取省级计划(点供、切块、直供、未利用地)1.6万亩;二是滚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0.7万亩;三是挖掘盘活存量土地0.7万亩。(各县、市、开发区任务数见附表)
为确保“十二五”期间及今年项目建设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今年将完成新增耕地指标入库5万亩。
二、用地保障标准控制
在我州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要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按照行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州发改部门在审查项目可研和州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时,均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标准审查项目用地。在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照《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试行)》执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容积率≥0.5,投资强度≥49万元/亩,内部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7%,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州重点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得超过2年。对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公用设施项目(教育、科研、卫生、旅游文化)、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等项目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标准合理使用土地。对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州发改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且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发改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设用地具体保障措施
(一)省“切块”下达我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教育、卫生、城镇基础设施等民生项目,州人民政府将统筹安排,不再分解下达各县,各县以项目争取用地指标,凯里市列入全省经济强县直供解决。
(二)对工业项目、旅游文化产业、保障性住房、灾后重建等项目,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点供”,努力争取增量。省对我州的“点供”条件是:1.央企招商项目;2.省十一届六次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项目中工业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7.5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其中分期投资每期2.25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期不超过3期,总建设期不超过3年);3.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招商引资的工业发展项目(项目投资超过2250万美元或3.75亿人民币以上,分期不超过2期,总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用地;4.保障性住房项目;5.对占地少、投资回报高、新型工业引领作用好、解决就业人数多的好项目实施兼顾保障。
我州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市要对照“点供”条件,对项目进行梳理,达到省“点供”条件的,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尽快组织建设用地报件上报;对单个项目不符合省“点供”条件的,要按照“点供”条件的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对多个项目进行整合,使之达到“点供”条件。对涉及旅游地产、旅游商品和旅游文化的招商项目,要按照旅游文化产业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各县市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力争纳入省级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争取省“点供”。
(三)我州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达不到省“点供”条件的,在统筹安排省“切块”下达我州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四)各县市要抢抓政策机遇,通过开展山地开发、开山填沟和“工业梯田”建设,争取省单列未利用地计划指标。
各县市要积极筹措山地开发、开山填沟资金,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山地开发、开山填沟和“工业梯田”工程的投入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山地开发和“工业梯田”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山地开发和“工业梯田”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山地开发、开山填沟和“工业梯田”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可以实行征转分离,分期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在妥善处理好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的前提下,开展水电路及场地平整等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在依法实施供地前,再按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市要确定2个以上山地开发项目,合理确定“工业梯田”选址范围,制定开发利用方案。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编制“工业梯田”实施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各县市政府要抓紧编制方案上报审批,申请列入省级试点。
(五)各县市要强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要充分利用好2200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在今年内,使周转指标周转三次以上,每3至4个月周转一次。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将拆旧区选址在位于农村的废弃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形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和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要按照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组织实施,落实安置项目资金,建新安置区和拆旧区可按照先建后拆的顺序进行建设。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指导、帮助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县市实施项目结余的农村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在试点区域内直接使用。
(六)各县市政府要积极挖潜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优先调整安排给急需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今年第一季度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有效开发利用工作情况的通报》(黔国土资通〔2011〕8号),2008年至2010年,省批准我州批次用地面积11585亩,实际供应土地5293亩,批而未供存量土地尚有6292亩。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有效开发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71号)要求,要全面清理、摸清2008年以前的存量土地底数,针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各种情形,要采取调整区位、调剂用地、补办完善手续、闲置处理等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充分利用。
对政府及部门的原因造成交地违约、开工违约和竣工违约的,各县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在商定解决办法的基础上,可签订补充协议,适当延长交地、开工、竣工时间;对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或者闲置囤地的,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七)对使用新增土地和存量土地难以解决且急需落地建设标准厂房的项目,可以采取先期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可以进行流转。
(八)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做好项目用地跟踪服务。州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把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要高度重视,提前介入,跟踪服务。要建立建设用地会商制度,州国土资源、发改、商务、工信、财政、规划、住建、交通、林业、环保、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用地报件的要求,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报件所需前置要件材料。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认真指导县市政府做好项目前期选址工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来布局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要指导以批次方式报批用地,在编制批次用地报件时,耕地不应超过该批次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40%,未利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该批次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50%;对确需单独选址的招商引资项目,协助做好建设用地预审等相关工作。要积极主动与投资商和州直相关部门及县市政府对接,及时告知投资商、相关部门和县市政府提供建设用地报件所需的前置要件材料。指导各县市提高建设用地报件质量,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查呈报“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报件,要随到随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报件,要通知用地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件,及时完成审查、转报工作。
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用地跟踪服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专人跟踪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在项目建设用地经州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后,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专人会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跟踪了解项目用地审批的各个环节,确保项目用地及时获得审批。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每月要向州国土资源部门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及跟踪服务情况。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县市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指导,不定期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县市政府要将实施该意见中的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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