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州、城镇带州”的发展战略和强化“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推动林业大资源、大产业、大发展的发展目标,提高加工发展水平,切实促进林农增收、财政增长、企业增效。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东南党发〔2010〕1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2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把住总量,保证税收

为防止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流失和杜绝低水平产品加工,提高林业税费贡献率,自2011年起,全州木材生产经营加工实行税费贡献率挂钩制。各县市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以省林业厅下达当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总量为依据,实际木材采伐量由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统计认定,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贡献率由税务部门结合州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采伐量裁定。

二、动态管理,实行“双挂钩”

在采伐限额内,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木材采伐进行动态管理。

(一)县市木材采伐与当地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

凡产品开发措施不力、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低于300元的县市,所采伐木材须供给到州内其他县市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高于300元的企业,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设置贸易壁垒阻止木材市场自由流通。

(二)企业木材生产原料供应与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对有管辖权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税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管。凡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高于300元、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各县市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原料供应。

鼓励精深加工发展,扶持做强做大。凡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高于300元、产品附加值高的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在州内可以自由竞购木材原料。

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须配套建设相应生产规模的后备原料林基地,要求每消耗15立方米营造2亩以上后备原料林基地。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各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后备原料林基地进行组织验收。凡未按木材消耗量配套营造相应后备林面积或造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州林业部门不予年审其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效

林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木材税费征收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凡发现违规妨碍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在300元以上的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竞购原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跟踪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财政、物价、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各级林业、税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履行职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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