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南府办函〔2015〕148号
颁布日期:2015-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府办函〔2015〕1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黔南州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乌江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建立并实施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督促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改善黔南州境内乌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在福泉市和瓮安县实施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下简称“乌江生态补偿”);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瓮安县涉及的乌江流域清水河棉花渡断面因与贵阳市互为界河,不纳入考核。

二、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我州州级、福泉市和瓮安县政府间的财力补偿。

三、黔南州境内乌江生态补偿以瓮安河干流跨市(州)断面和瓮安河干流源头河段泉飞河跨县(市)断面(见附件1)水质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总磷和氟化物,达标限值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下简称《标准》)三类水质类别(河流)。

四、瓮安河干流天文断面为跨黔南州、遵义市出境断面,属《省实施办法》设定的考核断面,严格执行《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若超过《标准》三类水质标准,瓮安县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核定的补偿金额通报后,按要求将生态补偿资金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遵义市财政、铜仁市财政。

泉飞河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福泉市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若超过《标准》三类水质标准,福泉市应当缴纳生态补偿金,补偿金按照核算结果按2:8比例分别缴入州级财政和瓮安县财政;上游福泉市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若优于《标准》三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瓮安县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补偿金按照核算结果按2:8比例分别缴入州级财政和福泉市财政。

五、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泉飞河福泉市与瓮安县交界出境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州水文局负责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并及时将水量数据通报州环境保护局;在断面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装置建成之前,以人工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计算。

州水文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考核断面水量逐月实测值汇总核准后,通报州环境保护局;州环境保护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核准后的上一季度逐月各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结果通报福泉市、瓮安县人民政府。

六、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年缴纳。州环境保护局按月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核算,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向州财政局、州水文局、州水务局和福泉市、瓮安县人民政府通报。福泉市人民政府或瓮安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结果,将生态补偿资金缴入对方县(市)财政和州级财政。向州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通过专项上解支出予以缴纳。福泉市和瓮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泉飞河水污染生态补偿标准为:总磷8640元/吨,氟化物14400元/吨。

生态补偿资金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2。

八、福泉市、瓮安县、龙里县、贵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水环境质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乌江流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州级财政可给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补助资金。

十、对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纳入同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黔南州境内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对下游的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水量人工监测所需经费从向州级财政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十一、州财政局负责对州级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利用生态补偿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和发挥效益。

违反本办法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州环境保护局、州财政局、州水文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黔南州乌江流域生态补偿考核断面

2.黔南州乌江流域生态补偿计算方法

http://www.qiannan.gov.cn/doc/2015/12/29/601_2825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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