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南府办发〔2014〕20号
颁布日期:2014-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日

黔南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州机关“效能革命”,营造廉洁、高效、优质、诚信的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黔南州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下同)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处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款项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20000元以上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六)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的;

(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是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日工作内,其中,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的,应当自作出之时起24小时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和日期履行备案程序。

依法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单位依照本制度报送备案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同时,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统计工作。

州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州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除审查上述几方面外,还应对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是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四)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形。

第八条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报备案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在备案审查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调阅涉及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材料,报送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条在备案审查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如果发现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应当中止备案审查,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仍应依照本制度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部门自接到《行政执法督办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或处理情况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统计情况列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内进行测评,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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