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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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州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国发〔2005〕42号)和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必须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把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切实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开发。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抓好晴隆“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兴仁“交乐汉墓”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与实施,及时排除文物险情。
(三)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基础性设施建设。完成革命文物的普查和规划制定工作,重点抓好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作用。
(四)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认真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重点抓好黔西南州博物馆、贵州民族婚俗博物馆、安龙县博物馆、兴义何应钦故居陈列馆的建设工作。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根据文物的数量和等级,建立相应标准的文物库房,不断改善文物库房保管条件,对现有登记的馆藏文物实施技术保护措施。
(五)有效促进文物资源的生产力转化。通过合理保护和开发文物资源,提高城市品位,将黔西南州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丰富的旅游发展资源,带动文化旅游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文物资源的效益。
二、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让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查工作,以保证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与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要特别强调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突出自身特点,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七)切实加强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必须依法纳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尚未确定保护级别但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要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要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丰富地段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根据勘探结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的地下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充分考虑所在地文化遗址保护、研究和展示问题。对于居民占地较多的大遗址,要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
(九)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审批手续。规划、建设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旧城改造、拆迁和房地产开发中,努力抢救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禁止实施破坏城市风貌和有严重污染的工程项目,已有的此类项目要尽快加以治理。
三、将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
(十)文物保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实际,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历史文化名镇(村)和文物分布较集中的县、市要将文物保护经费作为支出重点予以安排。要为公益性文博事业单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效益。加大对连接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维修改造资金的支持力度,有效促进文物资源的生产力转化。
(十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州级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文物维修保护的有关规定,负责承担相应文物的保护和维修经费,加大对基层文物管理所的经费支持力度。文物保护经费要保证重点、注重效益,要加强经费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四、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
(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化文物体制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的规定,理顺文物工作管理体制,通过机构设置和队伍制度建设等,将文物保护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要设立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工作。在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文物工作的特殊性,历史文化名镇(村)和文物集中的县、市在行政机构限额内可单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州、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由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保管,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和分散的文物遗存点,由当地政府设立的保护组或保护员负责日常保护工作。
(十三)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的立项工作,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用地控制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经营文物的商店的拍卖进行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法从事文物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的安全与消防的指导和监督;城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相关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宣传、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十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列为各级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抓好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所辖地区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文物监管的旧货市场,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监管,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文物经营活动。对文物犯罪多发区,公安、文物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偷窃、破坏、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案件开展专项打击。凡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馆(库)藏三级以上文物破坏、被盗案,要作为督办案件开展侦破,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重从严,限期查办,严禁以罚代刑。
(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级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文物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普及文物知识。在文物比较集中或有重要文物的地方,把文物保护作为乡规民约的一项内容,列为评比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内容之一。要把文物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提倡“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新风尚。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利,尽快改变部分文物无人保护的状况。对于因保护文物而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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