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卫公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州、县(市、顶效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卫公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落实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全州应急救援综合能力,为构建和谐平安黔西南提供安全保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救援管理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以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核心,按照“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要求,建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力量,以各专业、专职和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以应急救援专家为技术支撑,以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装备、信息等为基础保障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满足本地区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条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州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本辖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第一政治委员;州、县公安消防支、大队主官分别担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林业、气象、公安、安监、环保、人社、民政、地震、煤炭、质监、供电、供水、燃气、石油、石化、通信等部门要按照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业、单位组建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地各类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法制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助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消防部门:除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外,还应依法承担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所需经费的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对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提出相应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设施的抢修,建筑领域、城市公共设施等突发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应急救援及交通领域突发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对全州森林重大病虫害疫情除治和信息发布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各类突发重大事件、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天气监测和预报等工作。

公安部门:协调所属警种积极做好各类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交警部门除承担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外,积极会同交通部门等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承担救援现场的交通管理等工作。治安部门承担危爆物品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各类突发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和环境应急监测。

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的社会保险与优抚工作。

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抚恤,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地震灾区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煤炭部门:参与煤矿矿山事故的救援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商务粮食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突发灾害事件的电力设施抢修和供电系统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灾害应急救援的供水以及供水设施的维护、改造工作。

燃气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灾害事故的燃气线路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通信设施的维护、抢修和保障工作。

石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石化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燃料保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组织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共青团、红十字会要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具有红十字救护员资格的红十字志愿者,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三章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十六条县(市)级以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负责消防、地震、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机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二)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在接到上级或本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响应时,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害事故现场参与处置。

(三)各级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专业装备器材的配备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紧急调用和征集机制。

(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十八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三)参加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队伍管理,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第二十四条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设立在州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县(市)、顶效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设立在县级公安消防大队“119”值班室。“119”为专线调度电话。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技术培训、装备建设、值班备勤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要建立和完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登记管理制度,依托具有应急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志愿者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五章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七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八条人员和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每支队伍不少于30人的要求,人员不足的当地政府要调剂事业编制或招聘合同制人员予以补充。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做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的配备和管理工作,保证装备器材完整好用。

第二十九条州、县(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综合性训练基地和物资储备库(点)。

第三十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立足实际、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基地建设,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惩处。

第三十三条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对应表彰奖励。

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国家、省、州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落实志愿者医疗、工伤、抚恤。

应急救援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伤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有关部门或单位若不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进行处理。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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