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州矿山特别是煤炭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尤其煤矿整合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极大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好转。但从我州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看,矿山事故特别是煤矿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仍显不足,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应急保障能力较为薄弱,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须进一步理顺矿山救护队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整合全州救援力量,增强救援物资储备,实行集中调度、统一训练,不断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为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职责

1.承担全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对服务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预防检查,协助矿山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服务企业的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4.参与审查服务矿山企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协助矿山企业做好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6.完成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建设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60号)文件精神,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已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和装备,抓好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未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产煤县(市)政府要尽快组建。

2.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矿山应急救护大队设在州安监局,下设八个中队,除大队管理人员(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财会人员)外,其余人员按照市场化运作采用聘用的方式解决。根据我州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首先在兴义、兴仁、普安、晴隆、贞丰、安龙6个产煤县(市)各派驻1个中队,册亨县、望谟县暂不派驻救护中队,各驻县(市)矿山救护中队业务上接受县安监局的指导。

3.州矿山救护大队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州矿山应急救护大队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收取的技术服务费、抢险救灾费以及政府补助、企业和社会捐赠等。州矿山应急救护大队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59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救护服务和服务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统一收取费用,各产煤县(市)设置的矿山应急救护中队,人员工资、器材装备、生活补助、出差补助等经费采取报账方式解决,由州矿山应急救护大队据实拨付,经费收支使用接受州财政局和州安监局监督。

4.严格队伍管理。州矿山应急救护大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调用州矿山应急救护大队人员须报州安监局批准,未按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调用矿山应急救护车辆、技术装备及救护人员,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5.矿山企业设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求。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矿山企业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州安监局是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州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在抓好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基础上,适时将州矿山应急救援大队转型为全州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将业务拓展到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专业应急救援之中,使之建设成为一支一专多能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争取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对我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帮助和支持,力争在基地建设、物质储备、资金等方面得到更大的帮助,切实解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2.要建立健全队伍的保障制度,制定完善队员着装、工伤保险、抚恤、退役或转岗安置等制度和措施,解决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建立奖励制度,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应急救护队和队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3.各县(市)政府要加大对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要在应急指挥机构、救护队伍驻地用房、设备、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确保驻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护中队工作正常开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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