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府发〔2015〕29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铜府发〔201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对公民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罚款;
(五)没收公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六)市人民政府明确应当备案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行政处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以及委托其他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报备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分别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目录);
(四)自由裁量理由;
(五)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六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后,对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限期改正。
(一)作出处罚决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超越法定职权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七)其他应当责令报送备案部门限期改正的情形。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以内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回复处理结果或拒绝接受核查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